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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6日讯 华安证券(600909.SH)近日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31.59亿元,同比下降9.3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81亿元,同比下降17.0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24亿元,同比下降16.9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5亿元,上年同期为126.84万元。
2022年,华安证券基本每股收益为0.25元/股,同比下降24.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24元/股,同比下降22.5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98%,比上年同期减少2.41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69%,比上年同期减少2.28个百分点。
华安证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因公司于2020年3月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1年9月18日进入转股期,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时公司的总股本目前尚无法确定。按照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4,697,662,644股为基数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69,766,264.4元,占2022年度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9.77%。2022年度剩余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将转入下一年度。
截至2022年末,华安证券资产总额为738.89亿元,同比增加0.34%;负债总额为536.77亿元,同比减少0.59%。
2022年,华安证券资产负债率为64.47%,上年同期为65.19%,同比下降1.10%。
主营业务分行业来看,2022年,华安证券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为9.93亿元,同比下降13.28%;期货经纪业务收入为6.10亿元,同比增长40.29%;证券自营业务收入为3.06亿元,同比下降49.85%;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为1.60亿元,同比下降20.76%;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为5.37亿元,同比增长1.52%;证券金融业务收入为6.34亿元,同比下降17.52%。
2022年,华安证券保荐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保荐70亿浙商证券可转债发行,助力企业完成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再融资等项目,成功发行安徽省内首单乡村振兴债、创新创业金融债、新型城镇化专项债;2022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安金控参与承销8单中资美元债。
2022年,华安证券利息净收入为4.53亿元,上年同期为6.09亿元;其中,利息收入为14.20亿元,利息支出为9.67亿元。
2022年,华安证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17.46亿元,上年同期为19.18亿元。其中,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10.27亿元,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1.58亿元,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4.84亿元。
2022年,华安证券投资收益为10.52亿元,上年同期为9.05亿元。
2022年,华安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9105.36万元,上年同期为-520.51万元,主要系本期信用减值损失转回所致。
2022年,华安证券在职员工数量合计3,471人,其中,母公司在职员工数量3,030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数量441人。
2022年,华安证券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为6.69亿元,期初余额为8.28亿元。
2022年,华安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1.42亿元,上年同期为10.49亿元。
经计算,2022年,华安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9.83亿元,上年同期为10.42亿元,同比下降5.66%。
深交所网站于2022年5月31日发布关于对保荐代表人赵少斌、王喆的监管函(深证函〔2022〕320号)。2021年6月16日,深交所受理了华安证券推荐的常州丰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盛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赵少斌、王喆为华安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2021年7月4日,丰盛光电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经查明,赵少斌、王喆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货管理存在内控缺失情形、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相关核查工作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收入分类统计错误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情形。
赵少斌、王喆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未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存货管理内控缺失、会计核算不规范等情形,对发行人研发投入、收入分类等事项核查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赵少斌、王喆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网站于2022年6月14日发布《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卫龙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甘肃证监局发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二是营业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甘肃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反映出该营业部在人员管理、营销管控、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卫龙寅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卫龙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网站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证监会发现华安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合规人员独立性不足,投行条线部分专职合规人员薪酬未达标,部分项目在内核会议前未开展问核工作等违规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合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责任编辑:何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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