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采购协议》的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采购协议》的公告
2023年04月06日 02:1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采购合同》,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协议,履行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具体的销售时间、数量、价格等按双方单独签订的采购订单履行。本协议签署即生效。

  2、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后续双方单独签订的采购订单而定。本协议的签署一定程度上将有助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预计将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

  4、公司本次签订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后续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淳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科瑞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淳迪”)近期与欧洲某公司(基于双方保密协议约定,不便披露客户具体名称)签署了《采购协议》,为其持续提供25-羟基维生素D3系列产品等(以下简称“协议产品”),预计销售收入达到披露标准(基于双方保密协议约定,不便披露具体金额)。本次协议签署即生效,合作期限为五年,合作期限届满后交易对方有权通过向江西淳迪提供书面通知将协议期限再延长五年。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本次签署《采购协议》的交易对手方为欧洲某公司。

  最近三年,公司与该交易对手方未发生类似交易。

  此次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经营情况、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及支付能力。

  三、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淳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欧洲某公司

  1、采购产品:25-羟基维生素D3系列产品等;

  2、采购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生效时间自2023年3月1日起算,乙方有权通过向江西淳迪提供书面通知将协议期限再延长五年;

  3、采购数量:在本协议期间,乙方从甲方采购的协议产品数量及采购时间,按双方单独签订的采购订单确定;

  4、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相关内容,法律、法规、传票、政府命令或司法命令要求披露除外,若有与此相关的披露要求,接收方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在披露之前允许披露方通过适当的法律行动反对该披露。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采购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协议产品的销售,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年度的影响需视协议后续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而定,预计将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数以审计报告为准。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采购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协议,履行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具体的销售时间、数量、价格等按双方单独签订的采购订单履行。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后续双方单独签订的采购订单而定,预计将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签署的采购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具体实施方式、实施范围、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等均存在变动的可能,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存在需要进一步公告的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2020年10月,公司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目前正常履行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

  2、本次采购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股份未发生变化。

  本次采购协议披露后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采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6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3-028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琥珀酸普芦卡必利片药品

  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暨公司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昂利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标志着该产品已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工作,公司已成为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琥珀酸普芦卡必利片

  剂型:片剂

  规格:1mg及2mg

  包装规格:7片/盒,14片/盒,28片/盒

  申请内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将琥珀酸普芦卡必利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受理号:CYHB2300463(1mg)、CYHB2300464(2mg)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13358(1mg)、国药准字H20213359(2mg)

  通知书编号:2023B01515(1mg)、2023B01516(2mg)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此次申请事项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批准本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由“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201)”变更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1000号)”,药品批准文号不变。转让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与原药品一致,不发生变更。转让的药品在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

  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1000号

  生产企业:名称: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齐众大道127号

  二、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琥珀酸普芦卡必利最初由美国强森研发,商品名为力洛,是一种二氢苯并呋喃甲酰胺类化合物,为选择性、高亲和力的五羟色胺(5-HT4)受体激动剂,具有促肠动力活性,用于治疗成年女性患者中通过轻泻剂难以充分缓解的慢性便秘症状。

  2022年8月,公司与转让方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诺医药”或“转让方”)签订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百诺医药将取得的琥珀酸普芦卡必利片(1mg、2mg)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所有权转让给昂利康,昂利康拥有该药品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处置权,技术转让费总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主要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获得琥珀酸普芦卡必利片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标志着该产品已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工作,公司已成为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一步丰富了公司产品管线,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药品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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