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4月01日 01:18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3月31日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青岛市即墨区青威路1626号)。

  5、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刘国平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名,代表股份113,722,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866%。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77,414,1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40%。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5名,代表股份36,307,9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26%。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为28人,代表股份113,722,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8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7,414,1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59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36,307,9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926%。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分别审议通过了: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619,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09%;反对2,10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4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1,619,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09%;反对2,10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64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0%;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3,641,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0%;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相关表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621,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27%;反对2,10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4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1,621,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27%;反对2,10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昭坤、丁双全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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