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18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会同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并逐项落实,并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3号》规定:“在审核注册阶段,发行人公告新的年报、半年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全套申报材料”,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对反馈意见回复和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与修订,并更新相关申报文件,现予以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和《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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