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叶晓丹 每经编辑 文多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向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士奥”)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凯士奥“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要求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等规定,因企业组织形式转换而视同进行清算,自行补正申报并补缴税款。
凯士奥是同花顺(SZ300033,股价176.33元,市值948亿元)员工持股平台,3月27日,在同花顺业绩说明会上,巨额补税风波也成为在场投资人关注的焦点。
由于持股平台主要股东是同花顺的核心技术人员,征税事件对其影响几何?
同花顺管理层在业绩说明会上回应:“几个月来,一直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并提出了妥善处理本次征税事件的合理化建议。但目前尚无结果”,“(如果税务部门强制征缴)我们没有其他办法,只能卖股票交税”,“公司正密切关注核心员工思想动态”。
凯士奥面临25亿巨额补税
同花顺2022年年报显示,凯士奥是公司第三大股东,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有上市公司9.47%股份,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3822.12万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1266.56万股。截至3月28日同花顺最新公告,凯士奥占同花顺股份总额的9.46%。
2022年11月,凯士奥被税务部门通知需巨额补税。在过去的四个月时间,该事件进展到什么程度了?
在3月27日同花顺业绩说明会上,公司管理层方面表示:“这些年来,凯士奥出售股票所得,只有3亿多元,远远少于要征的税额和滞纳金……几个月来,我们就征税法规适用性、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限售股和大宗交易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滞纳金是否征缴等问题,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并提出了妥善处理本次征税事件的合理化建议。但目前尚无结果。”
据了解,凯士奥是同花顺的核心员工持股平台,成立于2007年。公司名称多次变更,但此前一直是“有限责任公司”。直到2020年4月30日,企业名称从“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类型从“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之后,凯士奥又迁到了上海,最终改名为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变“合伙”?凯士奥这么操作的原因是什么?
3月27日,同花顺管理层方面表示:“为了建立更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运营效率,凯士奥响应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等先行先试改革的探索,于2020年4月30日在中关村完成企业组织形式转换(从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有限合伙企业)。”
同花顺方面还表示,2010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出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推行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的改革,一大批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因此从“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有限合伙”。
3月29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亚平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基于合伙企业在税负及企业控制权方面的优势、税收优惠政策等筹划空间,这一形式在准备进行股权激励的企业中备受青睐,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已经成为股权激励中的“标准动作”。
据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文章,有限公司存在公司层面和自然人股东层面的双重所得税。有限公司取得所得,首先要在公司层面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假定不存在税收优惠)。有限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股东还需要就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就个人股东角度而言,以公司形式持股的所得税税负总额为40%。
上述文章还显示,与有限公司不同,合伙企业属于所得税的税收透明体,不存在合伙人层面和合伙企业层面的双重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不涉及缴纳任何的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适用5%~35%的超额累进个税税率,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制基金选择适用单一基金核算的,自然人合伙人适用20%的比例税率。
高亚平律师认为,同花顺案例特殊之处在于,其持股平台凯士奥是以公司形式在上市前成立,在上市后改变组织形式,变更为合伙企业。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也就是说,在凯士奥变更为合伙企业时,税务部门将凯士奥所持有的股票,视作以当天同花顺股票收盘价进行变卖,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所得税,由此计算出25亿多元的税负。
恐需卖股交税
媒体报道称:凯士奥2020年4月30日从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而当天同花顺收盘价格为119.45元/股。以凯士奥当时持股量计算,其持股市值超过60亿元。按照现行税法,不考虑税收优惠的话,凯士奥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补税事件确实在困扰我们。”同花顺管理层方面表示:“凯士奥是员工持股平台,在限售股无法出售情况下,凯士奥不能筹集足够资金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少核心员工十分焦虑,担心面临破产风险。”
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凯士奥持有同花顺的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年初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同花顺管理层表示,经测算,凯士奥持有的股票全部解除限售,预计需要39年。如果强制征缴,“我们没有其他办法,只能卖股票交税”。
在业绩说明会现场,有中小股东提问,同花顺前期为什么没有公告此事?预计何时发布减持交税公告?
同花顺管理层称,事件尚在处理中。当事件有进一步进展,凯士奥确实无法稳妥处理涉税事项时,对同花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股价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时,公司将依照规定及时发布相关公告。“我们认为,若不能稳妥处理此次征税事件,上市公司按规定应集中发布两个公告:一是股东税收问题,导致公司经营不利及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告;二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员工持股平台大规模集中减持的公告。”
3月28日,同花顺披露股东减持公告,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凯士奥等因自身资金需要,拟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未来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092,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6%)。
高亚平律师认为,针对凯士奥事件,有以下两点思考:
第一,除了同花顺公告所提的要点之外,若凯士奥是最终缴纳了税款,税基问题就值得重视。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因此,根据避免重复征税原则,再次转让时税基相当于转让价款与本次补税的差额。
第二,面向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变更制度,市监部门及税务部门需要建立起通畅的操作与监管程序,重视企业变更前或注销前的清税环节,以免成违规避税的集散地。
而针对计税基础为转换日资产的公允价值,即2020年4月30日当天同花顺的收盘价计算公允价值。有财税专业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纸面财富纳税情况很常见,这从税法角度来说,依据还是很明确的。而从征管实践来说,考虑到纳税人缴纳税款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可能在征管实践中给予一定的宽容和商榷。”
责任编辑: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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