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鮰鱼)核查处置情况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鮰鱼)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03月21日 11: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SC22120000001849458)。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SC22120000001849458)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SC22120000001849458)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SC22120000001849458),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鮰鱼(购进日期:2022-11-01)。被抽样单位: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该批次鮰鱼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并经农业农村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检,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实测结果为1.02μg/kg)。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3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在天津市西青区何宗华水产批发部采购4.15kg鮰鱼用于销售,除抽检买样3.092kg外,其余1.058kg已售出,本案货值金额199.03元,违法所得199.03元。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进行召回、整改。当事人的上述情况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9.03元;

2.罚款3000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经营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鮰鱼,非经营环节添加导致。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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