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卜蜂莲花超市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90号

关于广州卜蜂莲花超市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90号
2023年03月10日 16: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卜蜂莲花超市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9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90号

当事人:广州卜蜂莲花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JE34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人民币);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凰北横路228号238-267房、294-2104房、321-369房、396-3106房;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9日;营业期限:2015年10月29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李**;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1日,本局收到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00220207400151),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LED电蚊拍(规格型号:KM-3853,商标:康铭,生产单位: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本局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LED电蚊拍(规格型号:KM-3853,商标:康铭,生产单位: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为卜蜂莲花超市总公司仓库统一购进并分单配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因2022年3月18日当事人更换新系统,此前的进货数据已无法查询,2022年3月18日经盘点上述LED电蚊拍库存共19个,2022年5月4日当事人收到总仓配送上述LED电蚊拍共10个,2022年6月19日收到总仓其它门店转入上述LED电蚊拍共20个,上述LED电蚊拍进货价均为24.8726元/个,销售价均为45.9元/个。2022年8月2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LED电蚊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根据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就此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00220207400151),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LED电蚊拍不合格,检验结论情况如下:序号为“1”,检验项目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规定要求为“应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76-2008第8章要求。”实测结果(值)为“不符合标准要求(8.1.1 B型试验探棒能触碰到格栅带电部件;8.1.2 13号试验探棒能触碰到格栅带电部件。)”,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序号为“9”,检验项目为“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规定要求为“应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76-2008第22章要求。”实测结果(值)为“不符合标准要求(22.103 断开电源1s后,格栅间电压大于100V。)”,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76-200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2022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根据抽样单,本次抽样检验的LED电蚊拍共3个,其中2个被抽样机构购走用于抽样检验,余下1个于2022年10月29日被当事人退回总仓。由于抽样单上未标明抽检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本局无法查清当事人购进的其他LED电蚊拍是否与抽检不合格的LED电蚊拍为同一批次,因此本局认定仅被抽样检验的3个LED电蚊拍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LED电蚊拍的涉案货值为137.7元(涉案货值=购进数量×销售价),违法所得为42.05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和进货价之间的差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不四舍五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440022020740015C)、《检验报告》(No:4400220207400151)、《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各1份;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闻海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王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2022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4、2022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门店收货报告复印件、实时库存明细报表、库存流水汇总、商品退/换货单各1份。

2023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LED电蚊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处罚情节,亦无从重处罚情节,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2.05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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