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3月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层租赁摊床牡丹江市西安区龙皓水果行销售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层租赁摊床牡丹江市西安区龙皓水果行销售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层租赁摊床牡丹江市西安区龙皓水果行销售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层租赁摊床牡丹江市西安区龙皓水果行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内2层租赁摊床牡丹江市西安区龙皓水果行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10-27)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
经营者信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长安街1号新玛特购物广场2层。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层租赁摊床牡丹江市西安区龙皓水果行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50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尚无召回产品。
二、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4日对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层租赁摊床牡丹江市西安区龙皓水果行进行了立案调查。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层租赁摊床牡丹江市西安区龙皓水果行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编号:牡市监罚告【2023】2022-419号)。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附件
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序号 | 标称生产企业/进货来源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进货来源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样品名称 | 购进/购进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标准值 | 检验结果 | 检验机构 |
1 | 牡丹江市西安区龙皓水果行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新玛特购物广场2层 | 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长安街1号 | 香蕉 | 2022-10-27 | 噻虫胺 mg/kg | ≤0.02 | 0.042 | 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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