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金货币金融研究
3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公布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方案。
本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是2017年成立“金稳委”、2018年合并银保监会以来幅度最大的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将“一行两会”调整为“一行一局一会”的新格局,总体而言延续了从2017年以来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监管套利、降低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具体而言,新方案主要有以下变化:
1.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部门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划入央行对金控公司的监管和消费者保护职责,以及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我们认为该举措有利于统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由此前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原银保监会)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央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原9家大区分行、25家省会中心支行、2家营业管理部,设立31个省级分行和5家计划单列市分行;不再保留县级支行,相关权限上收到地市级中心支行。我们认为央行分支机构改革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同时考虑区域经济特征,制定区域货币政策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3.企业债发行审核划入证监会。证监会划入发改委的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债、企业债发行审核工作。此前,企业类债券发行审批由三部门分别负责,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负责监管短融、中票等,证监会负责公司债,发改委负责企业债,我们认为此次调整后债券发行监管有望进一步统一。此外,证监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4.金融监管部门下属机构改革。剥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例如中央汇金等)。2018年《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的情况,2019年出台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我们认为此次改革举措有利于财政部进一步履行出资人义务,提高相关国有金融机构经营效益。
5.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2018年以来地方金融办公室、金融工作局陆续升级为地方金融监管局,整合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负责对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AMC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7+4”)。我们认为此次机构改革有利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局更加聚焦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
风险
改革方案实际落地情况不确定性。
图表:2023年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
图表: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主要历史
文章来源
本文摘自:2023年3月8日已经发布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方案初探》
分析员 林英奇 SAC 执证编号:S0080521090006;SFC CE Ref:BGP853;
联系人 许鸿明 SAC 执证编号:S0080121080063;
分析员 张帅帅 SAC 执证编号:S0080516060001;SFC CE Ref:BHQ055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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