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279.81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为了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279.81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2894号文《关于核准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60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8,455,849.06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1,544,150.94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100Z0041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债券募集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6,000万元(含3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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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投资总额为发行人与业主方签署的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
2、保定市清苑区旧城区改造提升工程(城市双修)四期项目之(道路改造提升工程四
期)总承包项目系发行人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的项目,发行人负责除交通工程外的全部施工工作及本项目全部预算编制工作,工程费用约为21,010.62万元;
3、保定深圳高新技术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工程(深保大道以北)总
承包项目系发行人作为联合体参与方参与,联合体牵头人为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其他联合体参与方包括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责C施工作业区的建设工程,工程费用约为12,644.23万元。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177,600.3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存在资金缺口,将由本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3年3月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8,130.4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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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455,849.06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493,245.28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493,245.28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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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279.81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3]100Z0030号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将严格按披露文件及募集资金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实施。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279.8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3]100Z0030号专项鉴证报告,经审核认为:汇通集团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汇通集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汇通集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汇通集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3]100Z0030号专项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100Z0030号)
(三)《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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