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1 证券简称:物产环能 公告编号:2023-009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概述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杭州持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7,048,6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5%;杭州持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366,9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杭州持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005,0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杭州持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125,1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杭州持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9,261,1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以下分别简称“杭州持泰”、“杭州持欣”、“杭州持鹏”、“杭州持鹤”、“杭州持瑞”)。杭州持泰、杭州持欣、杭州持鹏、杭州持鹤、杭州持瑞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83,806,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2%。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22年12月1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上述股东均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收到了杭州持泰、杭州持欣、杭州持鹏、杭州持鹤及杭州持瑞发来的《杭州持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达到1%的告知函》,杭州持瑞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1月5日-2023年3月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5,579,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本次权益变动明细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
四、所涉后续事项
1.本次减持计划为杭州持泰、杭州持欣、杭州持鹏、杭州持鹤、杭州持瑞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做出的决定,上述各方并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杭州持泰、杭州持欣、杭州持鹏、杭州持鹤、杭州持瑞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因此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杭州持泰、杭州持欣、杭州持鹏、杭州持鹤、杭州持瑞在减持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4.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也符合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证券代码:603071 证券简称:物产环能 公告编号:2023-010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庆春路137号华都大厦1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独立董事周劲松先生、陆士敏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朱方超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利萍律师、卢静静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