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买“纤美君”却被推荐购买了“姿美堂” 消费者买益生菌遇“李鬼”

想买“纤美君”却被推荐购买了“姿美堂” 消费者买益生菌遇“李鬼”
2023年03月02日 11:58 中国消费网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武晓莉)近年来,益生菌类产品作为新消费崛起,在市场大热的同时,标注混乱、夸大功效、山寨傍名牌等误导消费者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到消费者杨先生的投诉,称他本想购买自己常喝的纤美君益生菌固体饮料,后经平台大数据推荐,稀里糊涂购买了产品包装、标识等“长得很像”的其他品牌同类产品,杨先生怀疑自己买到了假冒商品。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买益生菌遭遇“李鬼”

消费者杨先生对记者说,他自从一年前买了均瑶健康的纤美君固体饮料后,一直在回购。谁知这次购买时居然出了错。他在一个电商平台搜索益生菌时,该平台向他进行了产品推送。“我一看见是常喝的紫色桶就下单了。”杨先生说,“手机上的图很小,因为觉得是自己买过的产品,就没有任何迟疑,但没想买到了‘傍名牌’的产品。”

杨先生称,收到货后,他打开外包装发现里面的宣传页不太一样。一研究才发现,手里的这款产品,其桶状的外包装和内部的小长袋,从颜色到形状都与纤美君极其相似,但标称却是姿美堂的益生菌固体饮料。

姿美堂的益生菌固体饮料。

纤美君益生菌固体饮料。纤美君益生菌固体饮料。

杨先生感觉自己被大数据出卖了,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500元。杨先生还认为姿美堂的产品说明涉嫌虚假宣传,因为产品外包装上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字样,可见该产品自称保健食品,但产品说明和包装上都未标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

益生菌行业前景可观

“便秘的、减肥的很多,又想喝好喝的去解决。”成都某新媒体从业人员李君对记者说。她给记者展示小红书截图,“你看,益生菌相关笔记超过127万条,说明想买和想卖益生菌的人非常多。”

根据Statista(全球统计数据库)的数据,2020年全球益生菌行业市场规模为566亿美元,2021年,全球益生菌市场规模达611亿美元,而到2026年全球益生菌市场预计将高达911亿美元。相关专家指出,我国益生菌产品处于快速爬坡的阶段,上升势头火热。《2021—2025年中国益生菌行业市场全景调研与竞争格局分析报告》显示,我国益生菌市场平均每年增速约15%,行业前景十分可观。销售数据也说明了这一点。2021年天猫国际保健品行业中,益生菌产品销量已超过维生素矿物质,高居第一。

记者从某电商平台看到,益生菌类产品种类繁多,用户购买也非常踊跃。以标注为例,作为益生菌最重要的指标活菌数,从5000亿、8000亿到1.2万亿都有,令人无所适从。

从包装看,纤美君和姿美堂的外观的确雷同。

均瑶健康称产品被仿

“我们去年发现市场上出现与纤美君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采样后发现,姿美堂公司的益生菌产品外包装、内包装和产品说明等全面仿冒了纤美君产品。去年12月6日我们向姿美堂公司邮寄了《法律公函》,函告他们下架仿冒产品,停止委托生产和销售行为,但姿美堂公司拒绝了我们的建议,并未停止侵权。”均瑶健康法务经理潘逸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

据潘逸介绍,2022年5月,其公司自主设计了纤美君小紫条包装装潢,内容采用专利配方,推出了“纤美君益生菌固体饮料”。由于进行了直播等大量的广告宣传,且包装设计新颖、产品实用,纤美君拥有稳定的用户,在消费者群体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姿美堂的产品是2022年11月以后开始推出的,其产品从颜色、形状、装饰等角度都对纤美君类似。

记者看到,两款产品的整体包装、配色均相同,包装上的文字布局、字体设计、文字大小设计等也很近似。另外,姿美堂产品还使用了纤美君设计的瓶身文字两侧的曲线。记者还发现,某电商平台去年的“双11”销量榜上,纤美君小紫条排名第四。

记者数次拨打姿美堂的客服电话,但截至记者发稿,仍未能联系上对方。

“傍名牌”误导消费者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姿美堂是否构成侵权?记者咨询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疆。

李疆认为,从著作权角度来说,纤美君小紫条被设计出来,其公司就享有了著作权。在纤美君已经使用该包装之后,他人再去使用相似度极高的包装肯定是侵权了。从专利法角度来说,虽然纤美君没有申请外观专利,但是因为已经开始使用该外观并已经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属于“在先披露”,所以即便是姿美堂现在再去申请外观专利,也是属于无效申请。

从这些要素看,李疆认为,如果一方使用了与另一方有一定影响的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就是一种主观混淆行为,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占了对方应有的市场份额,损害了对方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李疆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一个就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要件是被侵权产品本身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且确实是有包装装潢的近似性。

在李疆看来,包装装潢虽有改动但仍很相像,就跟“康师傅”改成“康帅傅”一样,这种行为的本质就是傍名牌,对消费者来说就是“李逵”和“李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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