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7日(星期一)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丰工业园盈富工业区M1-04,05A号地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继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64,11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64,11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1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王龙基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独立董事王龙基先生未收到任何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1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1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1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PCB扩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1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竞蓬、黄启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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