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其中,公司副总经理王伟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4,78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8%);公司副总经理贺春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5%)。
近日,公司收到王伟先生、贺春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前述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其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2023年2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公司股东王伟先生、贺春先生在预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内尚未减持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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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王伟先生、贺春先生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为高管锁定股。贺春先生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变化系每年年初按其上一年末持股数量重新计算高管锁定股所致。
注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进展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3、本次减持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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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伟先生、贺春先生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4、王伟先生、贺春先生均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5、公司将持续关注王伟先生、贺春先生减持计划后续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王伟先生、贺春先生签署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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