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辛苦工作一年
拉来了870余万元业务
不仅没有收到业务提成
竟还倒欠公司10万元
小伙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将宁波余姚某服装公司
告上法庭
2月15日
余姚市人民法院
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在某布料市场工作的潘某经介绍,到余姚某服装公司做业务员。双方约定没有底薪,公司提供门禁卡和宿舍。
公司未与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订立了一份《业务结算协议》,明确业务费按业务销售2-3%提成,并约定应收账未在结算日后15天内收回部分,第一个月按日利率千分之一加收利息,第二个月起按千分之三加收。
潘某进入公司后,一直尽心尽力联系业务,短短一年为公司带来了870万的业务,根据约定可领取业务提成25万元。
但公司提出,因潘某负责的业务中存在部分货款延期收回的问题,根据《业务结算约定》,应收款超出结算日后要加收利息31万余元。加上潘某工作期间以领条、借条形式支取的费用4万余元,倒欠公司10万余元。
潘某认为自己在公司这么辛苦,没想到工资收不回,还要倒贴公司钱。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劳动仲裁后诉至余姚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业务费。
被告服装公司提出,公司与潘某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普通的业务关系,《业务结算约定》是获得潘某认可并签字的,扣费完全是按照《约定》进行的,没有不当之处。(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至潘某起诉时,被告公司已经悉数收到货款。针对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判定。
其一,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一直以来接受被告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被告单位提供门禁卡、宿舍等行为,均符合公司与员工的关系特征。公司以结算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认可。法院认定,潘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其二,被告单位是否有权按照《业务结算约定》就业务员的应收账款要求业务员承担加收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务结算约定》属于格式合同,存在格式条款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约定》中关于应收款逾期加收利息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公司将货款催讨责任强加给劳动者,该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判令公司向潘某支付业务提成20余万元。该案上诉后,双方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法官说法
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属性。
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虽经双方磋商,没有底薪,只拿业务提成,但被告将原本属于买卖合同对方的付款义务,通过业务结算约定的方式,向原告作为业务员处扣取利息,也违背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企业作为原告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应承担经营风险,不应将风险转移给原告。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和谐、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当前,在经济形势整体向好的情况下,企业在抓好生产经营的同时,也要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切实形成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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