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检察院3名检察官驱车来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将《刑事赔偿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蒋某旭爷爷蒋佑华手中。《决定书》显示,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赔偿蒋某旭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38.24元;赔偿蒋某旭精神损害抚慰金68769.12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道歉。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到访的检察官代表检察院向蒋某旭表达了歉意,他们提到,待最终赔偿的决定作出后,检察院一把手将会登门道歉。
“我们对这一赔偿决定肯定是不满意的,将会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蒋某旭刑事赔偿案件委托代理人之一、湖南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永红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这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仅有6万余元,明显偏低。”
据此前刊发的《初二男生被15名同学围殴刺伤3人,法院认定系正当防卫,检方抗诉》《湖南初二学生刺伤校园霸凌者获无罪,羁押336天申请国家赔偿近330万元》等报道,2019年5月17日,湖南湘西州吉首二中的男厕所内,彼时尚未年满15岁的初二少年蒋某旭,遭到同年级15名学生的殴打。在混乱中,蒋某旭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学生。
2020年7月6日,吉首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蒋某旭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情况下,被迫进行自卫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判处无罪。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随后抗诉,认为蒋某旭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向师长求助而未求助,不属于正当防卫。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时隔两年后的2022年11月9日,上级检察院最终认为,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至2020年7月7日一审判决无罪后被释放,蒋某旭被羁押了11个月,共计336天。
2022年12月14日,蒋佑华随同委托人等一起来到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他们向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近330万元的索赔诉求,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万余元、丧失受教育权及青春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等。
王永红认为,目前,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给出的赔偿金额明显偏低,“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仅有6万多元,检察院抗诉后蒋某旭的精神损害并未进行赔偿。”
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编辑:邹渝
责编:范永松 官毅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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