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平潭浙民投恒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分别简称“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分别持有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33,999,999股、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8%、4.47%。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8,999,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5%。上述股份已于2023年2月2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3,529,41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176,470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352,940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前述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若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转增股本、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股东持股数量或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更的,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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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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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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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3年2月27日-2023年8月25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3年2月9日-2023年8月7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2%。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根据《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合伙企业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为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做出的决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因此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及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应的承诺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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