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3-00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年1月30日-2023年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3,487,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38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3,450,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6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037,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037,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2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037,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23%。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背景和目的
表决情况:
同意433,39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943,1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5%;反对88,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表决情况:
同意433,39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943,1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5%;反对88,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433,356,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12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906,3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6%;反对12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
同意432,995,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5%;反对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544,8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06%;反对487,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9%;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5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
同意433,385,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4%;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5%;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934,6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2%;反对88,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0%;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433,032,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9%;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5%;弃权3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581,6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26%;反对88,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0%;弃权3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4%。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7回购股份的用途
表决情况:
同意433,317,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7%;反对17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866,6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4%;反对170,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8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
同意432,956,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5%;反对5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505,8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32%;反对52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9 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
同意432,956,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5%;反对51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4%;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505,8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32%;反对517,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1%;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3,356,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13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9,906,3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6%;反对130,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任远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3-00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拟使用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含),不超过2亿元(含)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6.25元/股的回购价格,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自二级市场回购部分公司A股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将全部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3年1月31日至 2023年3月16日,每日8:30—12:30、13:30—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18A证券部
联系人:朱宏宇
联系电话:0755-36889712
联系传真:0755-36889822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邮箱地址:ir@vmtdf.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在申报文件上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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