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经济网
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卢珺对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违规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警告。
资料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6.8%;第二大股东为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浦东建设,证券代码600284.SH),持股比例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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