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22年12月29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本钢能管中心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霍刚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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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409,628,094股、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37,371,532股均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淑霞、宋佳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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