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2-045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在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大厦16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此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2月23日以书面和电子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的董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5人,会议由周明轩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关于补充确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五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所审议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2-046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王明江;方式:公司代被资助对象支付债权受让价款金额:2316.237万元。本次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特别提示,被资助对象以木兰煤矿债权为还款保障,该煤矿性质为在建矿井,设计采煤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煤炭备案的资源储量为1938万吨。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对煤炭沟煤矿在办理独立法人公司过程中为解决有关障碍,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进行审议确认,现将有关情况补充披露。
1.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背景、主要原因及考虑
根据《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保留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规定,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设立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专用于承接煤炭沟煤矿的采矿权和所有资产权益,使煤炭沟煤矿能从原挂靠主体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熙公司”)中脱离,成为独立法人公司。2022年1月,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已完成煤炭沟煤矿采矿权的转入和承接。2022年4月14日公司已登载的2021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有关“煤炭沟煤矿办理独立法人公司”的情况。
煤炭沟煤矿在办理独立法人期间,发现因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以下简称“木兰煤矿”)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导致煤炭沟煤矿采矿权处于被连带司法查封状态,给煤炭沟煤矿独立法人的办理产生了障碍。
该案实际债务人为挂靠在鸿熙公司名下的木兰煤矿及其实际权利人张建明,木兰煤矿也因该案件被司法查封。为解除彼时同为鸿熙公司名下的煤炭沟煤矿被连带的司法查封,公司要求鸿熙公司协助敦促该案实际债务人木兰煤矿及其实际权利人张建明尽快解决上述案件。最终该案债权人长城公司决定拍卖涉案债权。
2021年12月,第三人王明江竞得该债权,但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及时筹得足够的拍卖款。为尽快解除煤炭沟煤矿司法查封并完成独立法人手续,脱离因更多它矿涉诉或涉债务纠纷导致我矿深陷司法查封、无法正常建设经营的困局,保障资产安全,公司作为垫资人代王明江向长城公司支付木兰煤矿债权收购款2316.237万元。如王明江不能按时偿还垫资款,公司将无条件获得该拍卖债权,有权向债务人木兰煤矿及其实际权利人张建明追索全部垫资款及利息。
2022年1月,法院解除了煤炭沟煤矿司法查封。煤炭沟煤矿顺利完成了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手续,煤炭沟煤矿资产得到保全。
公司前述垫资情形形成财务资助,但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3日公司与前述案件债权竞得人王明江协定,公司向其提供借款人民币2316.237万元,用于支付应向该案债权人支付的款项。王明江应当于3日内向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对煤炭沟煤矿采矿权的查封保全措施;后期若王明江未能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的,则其须无条件将自债权人受让的债权转让给公司。
3.本次财务资助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五票同意、零反对票、零弃权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的名称:王明江,身份证号码522422197*******12。被资助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不存在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被资助对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公司代被资助对象支付债权受让价款,金额:2316.237万元,用于支付应向该案债权人支付的剩余成交价款23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237万元;担保措施:若被资助对象未能于2022年3月26日前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的,则被资助对象须无条件将自债权人受让的债权转让给公司。后续公司可向木兰煤矿和张建明追索还款。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被资助对象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木兰煤矿债权担保。如木兰煤矿及其实际权利人张建明未及时偿还债务,被资助对象将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木兰煤矿采矿权进行司法拍卖,得款用于归还我司垫资款及利息。
木兰煤矿成立于2003年12月4日,实际权利人和负责人为张建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00075537414XL,设计采煤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矿区面积约2.0834平方公里,根据黔自然资储备字(2020)91号,备案的资源储量为1938万吨。煤类为无烟煤。地址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木兰村,所属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经营范围包含:煤炭的开采及销售。木兰煤矿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册),矿井性质为在建。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是为遵循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有关事宜的办理程序,解脱煤炭沟煤矿司法查封,完成煤炭沟煤矿独立法人公司设立,保障煤矿资产安全。
被资助对象以木兰煤矿债权为还款保障,如以木兰煤矿拍卖价值抵偿,具备最终偿还债务的能力。
王明江曾于2022年5月23日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拟对木兰煤矿采矿权进行司法拍卖。后经协商与沟通,木兰煤矿/张建明应于2022年12月27日前归还全部垫资款及利息,否则将恢复强制执行,对木兰煤矿采矿权进行司法拍卖。
目前木兰煤矿/张建明还款已逾期。接下来,被资助对象和公司将依程序向法院申请恢复对木兰煤矿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对木兰煤矿采矿权进行司法拍卖。法院作出拍卖煤矿裁定后,经过评估等程序确定拍卖价后委托拍卖平台拍卖。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是出于保全煤炭沟煤矿资产的初衷,协助解决办理法人公司的障碍,具有必要性。本次事项彼时暂缓披露是出于维护公司利益的考虑,以避免煤炭沟煤矿进行司法解封时受到缠诉、滥诉阻挠。目前煤炭沟煤矿已成为独立法人公司,资产安全得到了保障。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时,按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372,685,727.03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2.2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372,685,727.03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2.22%;逾期未收回的金额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金额2316.237万元。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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