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
2022年12月30日 05: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8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围海股份”)原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于2020年8月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挽救价值,且重整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为由,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围海控股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1年3月,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合并重整;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已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并且重整投资人已支付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

  根据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浙0291 破1 号】,围海控股于2022年6月17日已将46,267,7204 股股份分别过户给重整投资人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舜农”)、杭州光矅致新钟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曜钟洋”)、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真投资”)。

  权益变动前,宁波舜农及其一致行动人光曜钟洋、源真投资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宁波舜农持有围海股份168,689,3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74%;光曜钟洋持有围海股份169,902,9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5%,源真投资持有围海股份124,084,9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84%。此外,光曜钟洋将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宁波舜农行使,宁波舜农合计享有上市公司29.59%股份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舜农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权益变动后,宁波舜农持有围海股份29.59%股份的表决权,余姚市舜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舜财”)为宁波舜农的控股股东,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通过余姚舜财间接持有宁波舜农90.00%股权,系宁波舜农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冯全宏、罗全民、邱春方、王掌权变更为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8月31日、12月1日、12月26日、2021年1月22日、3月9日、5月26日、9月4日、10月28日、11月10日、12月4日、12月14日、12月28日、12月31日、2022年2月11日、3月25日、3月29日、4月11日、4月25日、5月9日、6月20日、6月2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4),其中宁波舜农及源真投资应支付违规资金利息的比例约定为“2022年4月22日,宁波舜农、源真投资与上市公司及管理人签署《收益权转让协议》,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对价为856,386,842.06元,由宁波舜农和源真投资共同支付,其中宁波舜农支付的比例为73.18%,对应金额为626,703,891.02元;源真投资支付的比例为26.82%,对应金额为229,682,951.04元。应支付的违规资金的利息亦由宁波舜农和源真投资按上述比例分摊。”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源真投资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24,887,619.10元,源真投资已按上述比例支付完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宁波舜农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67,907,381.29元,宁波舜农已按上述比例支付完成,双方支付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00.39元,违规资金利息已全部到账。

  三、其他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8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515,862.92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被投资者起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7)。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 02 民初 248 号、(2022)浙 02 民初 274 号、(2022)浙 02 民初 517 号、(2022)浙 02 民初 707 号、(2022)浙 02 民初 778 号、(2022)浙 02 民初 836 号、(2022)浙 02 民初 851 号、(2022)浙 02 民初 852 号、(2022)浙 02 民初 897 号、(2022)浙 02 民初 916 号、(2022)浙 02 民初 938 号、(2022)浙 02 民初 951 号、(2022)浙 02 民初 952 号、(2022)浙 02 民初 953 号、(2022)浙 02 民初 955 号、(2022)浙 02 民初 964 号、(2022)浙 02 民初 968 号】等相关法院文书。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17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审理终结。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概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彭志良等17名投资者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580,266.03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2019-021),于2019年7月12日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 年2月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公司2022年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彭志良等共17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彭志良等17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515,862.92元;

  二、驳回原告彭志良等17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次案件受理费32,120元,由原告彭志良等17名投资者负担21,553元,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8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5月29日,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并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万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4月25日、5月11日、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

  2、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12月29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及违规资金利息,并且2021年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情况的审核报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因公司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围海股份”变更为“ST围海”。

  公司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44、2019-045、2019-076、2019-090、2020-074、2020-083、2020-175、2020-189、2020-198、2021-030、2021-035、2021-090、2021-092、2021-095、2021-107、2021-113、2021-127、2021-156、2022-003、2022-033、2022-051、2022-059、2022-097、2022-110、2022-126、2022-142、2022-153、2022-160、2022-166)。

  二、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一)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13.54 亿元。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 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 34,635 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 围海资金余额 85,127.79 万元,其中通过*ST 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 18,385 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 66,742.79 万元。”

  (二)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8-2019年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围海控股及相关方融资提供担保。违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1、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

  2018年11月-2019年7月,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额为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6亿元。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

  2022年6月,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法院认为该等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侦察,故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的起诉。

  2、顾文举违规担保案:

  2018年7月,围海控股向顾文举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股提供担保。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清借款,顾文举起诉借款方围海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1年7月,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应当对围海控股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顾文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赔偿责任款项共计4150万元后,免除公司因该案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已结案。

  3、王重良违规担保案:

  2018年9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围海控股、王重良等相关方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公司承诺对围海控股在《还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王重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围海控股归还本息及违约金,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法院根据该裁决书扣划了公司账户资金。该违规担保案公司实际赔偿2291.69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结案。

  4、邵志云违规担保案:

  2019年4月,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邵志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案件本金为680万元)。目前公司已对外赔付,实际赔偿301.1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已结案。

  5、中弘保理违规担保案:

  2019年2月,围海控股、围海控股关联方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与签订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综合服务协议,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叁亿柒千万元整,中弘保理及科怀贸易另行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围海股份对该笔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围海控股实际开具汇票总金额500万元。公司违规担保余额500万元,该案件暂未引发诉讼纠纷。

  三、解决措施

  围海控股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收购围海控股 100%的违规资金(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金额)收益权,化解围海控股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公司已于2022 年 4 月 22 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 856,386,842.06 元。

  2022 年 12 月29日,公司已收到宁波舜农和源真投资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合计92,795,000.39元,违规资金利息已全部到账。

  四、其它说明

  1、2019年5月29日,因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24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并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万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4月25日、5月11日、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

  2、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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