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邬林桦
近日,曾在某公司任仓库主管的刘某某,以掌握公司使用过期原材料的证据为由,向老东家索要50万元“加班费”。她所述情况是否属实?这种索要钱款的方式,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闵行警方经过调查后作出了处理。
今年12月23日,上海某生产企业负责人到闵行公安纪王派出所报案,称企业遭到前员工“敲诈勒索”。据报警人讲述,今年12月7日,前员工刘某某递送了一份书面“勒索信”,称手上有公司使用过期原材料的单据和照片,以此为要挟向公司索要50万元“加班费”。警方随即介入调查。
据办案机关介绍,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刘某某所述的公司使用过期原材料的情况并不存在,“公司将过期原料放到专门的地方集中管理,以便统一进行销毁,相关流程上岗前都会进行培训”。刘某某则称,她在公司工作了6年,索要的50万元是她应得的“加班费”。
警方调查发现,刘某某所述情况未找到事实根据,包括所谓的加班费亦没有考勤记录等作为支撑。据此,警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并借此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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