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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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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受疫情影响,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杨守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其中2名董事现场出席,6名董事视频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其中2名监事现场出席,3名监事视频出席)。
3、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财务总监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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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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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职工医院分离移交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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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职工生活区部分物业管理职能移交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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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所有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未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新颖、黄三元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到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22第291号)。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22第291号)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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