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年12月29日 05: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1006        证券简称:大秦铁路     公告编号:2022-047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202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现场会议采取分别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

  司副董事长王道阔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0人;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利荣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继续签署《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一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9,320,761,520股和关联股东中国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79,719,060股,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燮峰、田学斌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股票代码:601006           股票简称:大秦铁路        公告编号:【临2022-048】

  债券代码:113044           债券简称:大秦转债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2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继续签署〈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内容详见于2022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相关媒体披露的《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12月28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综合服务内容

  本协议项下公司与国铁集团之间相互提供的服务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含路网服务)、铁路相关服务、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以及其他符合本协议缔约目的的服务在内的各类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

  双方相互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内容包括提供运输服务(含路网服务);铁路基础设施及运输设备租赁、运用服务等。

  (2)铁路相关服务

  双方相互提供的铁路相关服务内容包括铁路基础设施设备维修服务、机车车辆维修服务、铁路物资采购及销售、铁路后勤服务等。

  (3)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

  国铁集团有关的合资铁路公司委托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设施服务、运输移动设备服务、运输安全服务等。

  (4)其他

  双方相互为对方提供为确保铁路正常运输及经营需要的除上述以外的金融、财务等其他服务。

  三、定价原则

  双方同意:向对方提供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按下列顺序予以确定:

  (1)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2)没有政府定价的,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国家铁路计费规则和标准确定;

  (3)如没有适用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按照适用的行业价格清算规则确定;

  (4)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行业清算规则外,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5)没有上述标准时,应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协商确定;

  (6)既无可比的市场价格又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应依据提供服务的实际全部成本加合理利润以及实际缴纳的税金和附加费后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五、综合服务费用金额上限

  双方确认协议有效期内每年度综合服务费用金额上限分别为:

  (1)2023年度全年金额上限总计为人民币4,810,008万元,其中:

  ①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995,800万元。其中:路网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755,000万元,非路网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40,800万元;

  ②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3,000万元;

  ③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1,061万元;

  ④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590,000万元;

  ⑤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744,500万元。其中:路网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743,000万元,非路网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500万元;

  ⑥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26,647万元;

  ⑦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35,000万元;

  ⑧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4,000万元。

  (2)2024年度全年金额上限总计为人民币4,940,700万元,其中:

  ①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3,073,800万元。其中:路网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830,000万元,非路网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43,800万元;

  ②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6,520万元;

  ③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2,167万元;

  ④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590,000万元;

  ⑤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777,500万元。其中:路网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776,000万元,非路网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500万元;

  ⑥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31,713万元;

  ⑦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45,000万元;

  ⑧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4,000万元。

  (3)2025年度全年金额上限总计为人民币5,078,726万元,其中:

  ①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3,160,800万元。其中:路网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915,000万元,非路网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45,800万元;

  ②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10,061万元;

  ③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3,384万元;

  ④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590,000万元;

  ⑤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808,500万元。其中:路网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807,000万元,非路网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500万元;

  ⑥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36,981万元;

  ⑦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55,000万元;

  ⑧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4,000万元。

  六、违约责任

  1、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如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双方违约,则应根据双方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概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权利。

  2、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包括其所属公司)有权提出限期补救、继续履行、赔偿各种损失等要求,并在必要时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的相应部分或全部,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除外。

  七、协议生效

  1、本协议在履行下列程序后生效: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

  (2)双方各自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若本协议下的交易所涉及的有关会计年度的年度交易金额可能或预期会超越已公布及经乙方独立股东批准(如适用)的该年度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双方同意乙方尽快履行《上交所上市规则》下所有适用和必须履行的监管义务和程序,包括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召开乙方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重新厘定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寻求乙方独立股东批准(如适用)。未满足所有有关监管规定前,双方同意尽力控制有关交易该年度金额不超过已公布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特此公告。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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