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暖宜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天津暖宜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08月30日 16: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天津暖宜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七处罚〔2022〕29号

当事人:天津暖宜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341049128B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北移民村(圣蒂罗澜散热器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志江                          

身份证件号码:1302021989********                     

2022年7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天津暖宜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宣传产品是“北京十大知名品牌”,该宣传为虚假广告,商品网址:https://chanpin.gongchang.com/show/901122478/ 。 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天津暖宜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法定代表人王志江陪同下用该公司电脑查询域名为https://chanpin.gongchang.com/show/901122478/的网站,发现了涉举报的广告内容,在其网页有“北京十大知名品牌”字样的宣传用语。因当事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8月2日立案调查。2022年8月10日调查终结。

经查,涉举报的广告信息由当事人聘请网络技术人员李芳于2018年10月在“世界工厂”网平台发布,发布信息所需的相关材料、图片、内容、宣传文字均由当事人提供。广告信息中使用了“北京十大知名品牌”字样的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佐证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5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2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网页截图2张、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4. 对法定代表人王志江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世界工厂”网发布广告的事实情节;

5. 当事人提供的收据1份,证明广告费用。

2022年8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七罚告[2022]2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无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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