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了解,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出示市局广告处交办的广告线索视频,当事人确认该视频在其运营的网站www.pptv.com上投放过。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从2021年9月1日开始,在自营网站www.pptv.com中投放了**牙膏广告,该广告中有含有“去糖化物,99%减菌”“防龋齿”等广告用语,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遂于2022年1月21日报请该局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2021年1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2021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受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在其自营网站PP视频(www.pptv.com)上投放了**牙膏广告,该视频广告中有“防龋齿”的广告用语,但当事人在发布前未对牙膏是否具有防龋齿功效进行审核,也无法提供牙膏含有防龋齿成分和功效评价证明材料。该广告投放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共收取广告费13692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无法证明广告商品含有防龋齿成分,也没有进行功效评价,便在自营的网站上播放了含有“防龋齿”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1.3692万元;罚款1.36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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