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基金创始人秦某舟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原配提申诉

诺安基金创始人秦某舟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原配提申诉
2022年06月29日 17:16 澎湃新闻

  诺安基金创始人、诺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某舟被曝重婚。

  他的原配妻子娄女士告诉澎湃新闻,他和秦某舟于1984年在北京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两子。2016年,秦某舟在两人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湖南常德籍女子覃女士在长沙登记结婚。

  2021年1月,娄女士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秦某舟与覃女士的婚姻无效。同年5月12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判决秦某舟与覃女士的婚姻无效。

  2021年6月8日,覃女士以秦某舟犯重婚罪为由,向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年7月29日,安化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秦某舟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娄女士不服前述刑事判决,以安化县法院没有管辖权且未通知其作为受害人参加诉讼等理由,向益阳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据娄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乐斌律师称,益阳市中院已于6月23日召开听证会,目前尚未作出是否再审决定。

  针对此事,澎湃新闻多次联系秦某舟。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诺安基金创始人被指重婚,原配起诉

  据娄女士介绍,秦某舟原名秦某泽,原是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的一名工作人员。1984年1月,两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1992年,秦某泽改名为秦某舟,并以秦某舟的名义取得香港身份证。2003年,秦某泽创办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现担任诺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娄女士称,从2014年开始,秦某舟就不怎么回家,两人婚姻关系陷入危机。后来她才了解到,秦某舟有了外遇,女子覃女士于2015年在美国生下一个女儿,两人于2016年5月在湖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

  2021年1月,娄女士将秦某舟与覃女士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秦某舟与覃女士的婚姻关系无效。

  2021年5月12日,开福区法院判决秦某舟与覃女士的婚姻无效。该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秦某舟在未与娄女士办理离婚的情况下,与覃女士登记结婚,两被告(秦某舟、覃女士)的行为已构成重婚,两被告的婚姻应属无效。对娄女士请求宣告两被告婚姻无效的诉求,该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安化县法院:构成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此后的一份刑事判决,让娄女士颇感意外。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923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6月8日,覃女士以秦某舟犯重婚罪向安化县法院提起控诉。覃女士诉称,她于2010年11月通过朋友圈认识秦某舟,在后面的交往中秦某舟一直称自己是单身人士。后两人结婚,她也移居香港。从相识到结婚生活多年,秦某舟从未向她提过其在内地存在婚姻关系。直到娄女士提起诉讼,她才知道秦某舟的真实婚姻状况。秦某舟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并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特依法提起自诉。

  判决书显示,秦某舟辩称,其与娄女士和覃女士分别办理结婚登记是事实,无论什么原因,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应负法律责任。对覃女士造成的伤害,忠诚表示道歉,并请求覃女士谅解。秦某舟称,其并非主动造假,而是因为工作特殊才改名并以单身身份到香港,因法律意识淡薄,以为与娄女士的婚姻已自动解除,才与覃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希望给予改过的机会,重新做人。

  判决书显示,覃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某舟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1984年,秦某舟与娄女士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两人的大儿子出生。1992年7月,秦某舟成为香港永久居民。2000年,两人的小儿子出生;2010年11月,覃女士与秦某舟相识、恋爱,2014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7月两人的女儿出生。另查明,秦某舟于2021年购买安化县世纪新城小区一套房,2021年1月26日,秦某舟注册成立益阳弘利商贸有限公司,同年2月1日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同年7月9日,覃女士收到秦某舟赔偿款50万元的收据一张。次日,覃女士与秦某舟就赔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同日,覃女士向秦某舟出具谅解书。

  安化县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秦某舟在未与娄女士解除婚姻的情况下,隐瞒婚姻状况,又以未婚身份与覃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秦某舟当庭如实供述重婚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秦某舟自愿认罪、悔罪,且向覃女士赔礼道歉,可从宽处理;秦某舟赔偿覃女士损失并取得覃女士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覃女士的最后陈述意见是确认秦某舟犯重婚罪,免除刑事责任。秦某舟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请求从轻处罚并免除刑事责任。该案属于轻微刑事自诉案件,根据秦某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确认秦某舟犯重婚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秦某舟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配称其未被通知参加诉讼,提出申诉

  “覃女士(2021年)6月8号提自诉,7月29号下判决。安化县法院在51天的时间内就完成了立案、开庭、审委会讨论、下判决这一整套流程。”娄女士说,她于2021年7月26日向公安机关控告秦某舟涉嫌刑事犯罪,由于安化县法院已作出相关判决,公安机关无法继续办理此事。

  娄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斌认为,尽管覃女士向安化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秦某舟犯重婚罪的犯罪地以及居住地均不在安化县,安化县法院没有该案的管辖权。

  乐斌说,《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案证据显示,覃女士的户籍地在长沙市开福区,覃女士和秦某舟的结婚登记地也在长沙,说明重婚犯罪地为长沙市开福区;双方共同居住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从未在安化县居住过。秦某舟购买房产、注册公司并办理居住证的时间均在2021年初。此时距离覃女士提起自诉的时间还不到半年,不能认定安化县为秦某舟的经常居住地。

  此外,乐斌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即便安化县法院有管辖权,该院在审理秦某舟犯重婚罪一案时,未通知娄女士作为受害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乐斌介绍,娄女士已向益阳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益阳市中院撤销安化县法院作出的前述判决或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6月23日,益阳市中院召开了听证会,目前尚未作出是否再审决定。

  针对此事,澎湃新闻多次联系秦某舟。截至发稿前,未获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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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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