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72号)

关于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72号)
2021年12月16日 17: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72号

当事人名称:阿法埃莎(中国)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昊

海关编码:3117940835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银工路229号

当事人委托美设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申报品名为聚-1,4-丁二醇双(4-氨基苯甲酸酯),重量为150千克,申报价格为CIF5232美元。出口报关单编号222920210002618179。经查,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为3909500000,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9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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