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人以上敏感信息出境将被监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一万人以上敏感信息出境将被监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2021年10月29日 11:07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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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15楼财经|一万人以上敏感信息出境将被监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青瞳视角

  10月29日,国家网信办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等信息出境,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网信办起草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该意见稿中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的事项包括: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四、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五、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六、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三、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在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国家网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数据出境”,目前是网信办治理的重点。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此前在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就提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第六条,《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温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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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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