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郭美美二进宫,给“网红带货”敲响警钟

澎湃新闻:郭美美二进宫,给“网红带货”敲响警钟
2021年10月18日 19:14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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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马上评|郭美美二进宫,给“网红带货”敲响警钟

  今天,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郭美美、汪邹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公开宣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郭美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这已经是郭美美“二进宫”了。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郭美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7月,郭美美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指控郭美美、汪邹雅分别自2021年1月、2月起,在明知上家赵某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等单价对外销售。至案发,郭美美销售减肥糖100余盒,收款7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查获的涉案减肥糖中,检出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近年来,网红带货可谓成了一个潮流。在一些网红的带货促销下,很多商品销量大增,很短时间内成交量即可达到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件,给商家带来了可观的收益。而郭美美作为闻名全网、自带流量的“问题网红”,其从事带货自然会带来客观收益。

  但郭美美带货“翻车”并获刑事件,无疑警示一些网红:带货不是坐享其成,还应对商品质量负责。网红直播带货虽然搭上了互联网便车,但其带货的实质和作用,与广告代言人和推荐人没有本质区别,理当受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尤其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领域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譬如,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话,其可能与经营者一并承担退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的赔偿,如果系食品药品,则可能承担退一赔十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要是相关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带货网红对商品销售、推荐行为参与度较高的话,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以郭美美案为例,其明知其参与销售的减肥糖中添加有禁用成分西布曲明,但依然予以销售,因此翻车并获刑一点也不冤。

  互联网经济下,一些“顶流网红”影响较大,带货较多,获利丰厚。但一旦因产品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其所面临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也将是无底洞,有可能让自己的所有盈利都搭进去,甚至失去人身自由。所谓机遇与风险并存,值得深思。

  “双十一”即将到来,无论是网红还是经营者,都应从郭美美获刑事件中汲取教训。在从事经营活动、带货活动时必须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身名誉和形象负责的态度,尽到高度检视、严格把关的职责。

  网红带货,一定要确保所代言的商品质量过硬,至少不存在质量问题,而非见钱眼开,为了利益无所顾忌、给钱就带。否则,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被网红形象“反噬”,也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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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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