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1批次不合格食品

黑龙江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1批次不合格食品
2021年07月27日 10: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黑龙江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1批次不合格食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1批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东北野生榛蘑(压缩精品)(生产日期:2020-01-01),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镉(以Cd计)项目既不符合NY/T749-2018《绿色食品 食用菌》要求,也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附表)。

经营者信息: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东中心塔小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食品,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共购进该批次东北野生榛蘑5公斤,全部售出,货值金额 1396.8元。

要求经销企业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6日对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

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果

标准值

检验机构

1

海林市北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海林市海浪路6号

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东中心塔小区

东北野生榛蘑(压缩精品)

250g/盒

北味及图形商标

2020-01-01

镉(以Cd计)项目既不符合NY/T749-2018《绿色食品 食用菌》要求,也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1.5mg/kg

≤10.mg/kg

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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