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安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志、部件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被处罚

广西贵港市安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志、部件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被处罚
2021年07月26日 21: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广西贵港市安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志、部件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执法处字〔2021〕1030号。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执法处字〔2021〕1030号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执法处字〔2021〕1030号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贵港市安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779119354W

营业场所: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旺岭村旺北屯(X359县道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陈煜富

受我局的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3月2日对当事人库存的标称“醴陵市浦口福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福星中国红(特红炮) 4号”(生产日期:2020年9月14日)、标称“万载县知清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出品”的“安隆电光炮  规格:6#”(出厂日期:2021年01月07日)、标称“浏阳花炮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生产的“有钱花(组合烟花类)”进行抽样送检。

2021年4月22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Q21-T00171、Q21-T00172、Q21-T00168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该报告对上述抽检的“有钱花(组合烟花类)”给出的检验结论为合格,但“福星中国红(特红炮)4号”、“安隆电光炮 规格:6#”爆竹均因标志项目存在缺陷、部件项目不合格,综合判定均为: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库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未发现上述爆竹有剩余库存。此后,我局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相关的书证材料。2021年6月29日根据当事人供述,我局到该公司的仓库重新现场核查,发现与上述被抽检同批次的爆竹除各自备份样品6盘外,“福星中国红(特红炮)4号”尚有库存88盘,经领导审批,现场对上述爆竹的库存予以查封。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后,在有效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上述批次被抽检的“福星中国红(特红炮)4号”是从醴陵市浦口福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的,同批次的共购进50件,10盘/件,以65.4元/件的单价购进20件、以45.78元/件的单价购进30件;上述批次被抽检的“安隆电光炮 规格:6#”是从万载县知清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购进的,同批次的共购进60件,12盘/件,以84.5元/件的单价购进20件、以59元/件的单价购进40件。

截至2021年4月28日,上述50件“福星中国红(特红炮)4号”已销售共406盘(即40.6件),还剩库存共94盘(即9.4件),该爆竹原销售单价是140元/件,售出的40.6件统一按照折后价84元/件销售,营业额3410.4元,根据先进先出原则,获利1159.33元,50件货值为3410.4+9.4×140=4726.4元。上述60件“安隆电光炮 规格:6#”已销售共714盘(即59.5件),还剩备份样品6盘(即0.5件),该爆竹原销售单价是180元/件,售出的59.5件统一按照折后价108 元/件销售,营业额6426元,根据先进先出原则,获利2405.5元,60件货值为6426+0.5×180=6516元。以上2个品种的爆竹货值合计11242.4元,利润合计3564.83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贵市监办发〔2021〕8号)、《2021年贵港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1份,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原件3份、复印件2份、抽样现场记录单3份,检验报告3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2份,抽样员证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材料复印件5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仓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3份,单据/照片贴存(复制)单13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福星中国红(特红炮)4号”、“安隆电光炮 规格:6#”爆竹和各自库存情况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供货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各2份,《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复印件4份,醴陵市浦口福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单2份复印件,万载县知清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货清单2份复印件,厂家送检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销售出货单6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福星中国红(特红炮)4号”、“安隆电光炮 规格:6#”的进、销价格和数量的情况。    

2021年7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执法处告字[2021]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标志、部件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购进经销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福星中国红(特红炮) 4号”,事前并不知道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而其购进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隆电光炮  规格:6#”,因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十项“《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的从重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既有从轻情形,又有从重情形,综合考量应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十项“《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点的一般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福星中国红(特红炮)4号”库存88盘, “福星中国红(特红炮)4号”、“安隆电光炮 规格:6#” 备份样品各6盘,货值合计1406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叁仟伍佰陆拾肆圆捌角叁分(¥3564.83元),上缴国库;

(四)罚款壹万柒仟玖佰捌拾柒圆捌角肆分(¥17987.84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万壹仟伍佰伍拾贰圆陆角柒分(¥21552.67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地址:贵港市解放路,账户名称: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4505 0175 3748 0000 0418)。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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