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曾刚、王伟
2021年6月21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利率自律机制”)优化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将原由存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形成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总体来看,利率机制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我国利率市场化纵深推进的必要配套手段。
一、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自律机制
利率市场化特别是存款利率市场化是对一个国家金融市场深度、货币传导效率、银行运行机制的整体考验,利率市场化不仅是单纯的利率问题,而是与市场建设、取消信贷管制、放松外汇管制、健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密切相关。如果只是简单放开利率,而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商业银行的恶性竞争很容易将整个银行体系带入危险的处境。例如我国台湾省在1975-1989年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银行纷纷高息揽储,存款利率一度飙升至20%-50%,导致银行利差大幅度收窄,随之的信用下沉导致资产恶化,亏损严重,众多风险抵御能力较弱的中小银行纷纷倒闭,岛内银行数量从53家减少到38家。美国1980-1983年间,分阶段取消了取消对定期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制(Q条例),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完全市场化,过去依靠限制竞争才能生存的中小银行难以为继,从1980年开始,众多的小银行开始倒闭。1987~1991年,平均每年有200家小银行倒闭。从1981年至1991年的10年间,美国因银行问题所造成的损失达4000亿美元。上述利率市场化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在政府对利率定价管制退出之后、市场机制完全起作用之前,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填补这个真空,在一段时期内对无序和过度的价格竞争进行抑制,并使之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和限度内,从而确保整个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如果仅放松管制而没有其他配套手段跟进,如行业自律、产品创新、基准培育等,就很难成功。
我国央行在2013年全面取消了贷款利率管制,并在又放开了对存款利率的行政性管制,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人民银行在2013年就指导成立了利率自律机制。在利率自律机制协调下,金融机构经过自主协商,形成了按存款基准利率倍数确定的存款利率自律约定上限。在此范围之内,各金融机构可与存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这样既能确保银行充分自主定价,又能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个别银行非理性定价,储户和银行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
从国际来看,建立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于融市场相对自由、基准利率体系健全、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利率市场化国家(地区)而言,也是较为普遍的经验。由《华尔街日报》倡导推动的最优贷款利率(LPR)就是商业银行共同确定的一个非强制的市场底线,在美国银行业市场上发挥着风向标的作用,是同业定价协调的重要方式。日本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后,货币管理当局也对于面向公众的存贷款利率施加限制,例如要求存款利率决定中,要求长期国债利率为基准,其余以大额可转让存单(CD)的加权平均利率为基准。中国香港则主要通过行业自律,建立了汇丰、渣打和中银香港三家发钞行的最优利率报价机制,其他银行的定价参照这三家发钞行的标准进行微调,保持了整个银行体系利率水平的平稳。
从利率自律机制试行8年来的情况来看,利率自律机制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了较为明显的影响。
首先,利率自律机制对商业银行利差收窄起到一定缓冲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一般均会带来贷款利率走低和存款成本攀升,导致传统存贷业务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从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统计数据来看,中国银行业平均净息差从2013年的2.68,下降到2020年末的2.1,下降了58个基点,下降幅度要好于初期业界预期,也要好于很多国家的利率市场化冲击。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同业定价协调机制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个过渡期,使其能够有缓冲期来实施业务转型步伐,从而降低对存贷利差收入的依赖,实现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自律机制组织推动LPR改革,推动了贷款利率和政策利率的并轨。LPR报价机制的改革是利率并轨的重要举措,通过MLF这一政策利率的纽带连接,增强了贷款利率和市场利率联动效率。但这种联动要取实质成效需要商业银行能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进行LPR报价并用于内部定价。利率自律机制不仅推动银行建立与LPR挂钩的FTP机制,还将利率定价行为评估还被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增强了利率报价自律管理工作的权威性。通过促使商业银行将逐笔的风险定价结果总结提炼成贷款定价基准,不仅丰富了我国的市场化利率体系,健全利率市场化传导机制,也强化行业约束的力量,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二、利率上限确定方式改革及对银行的影响
本次利率定价上限的改革主要是改革利率上限的确定方式:由原来的按照存款基准利率倍数确定的利率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例如目前一年期存款利率3.85%,5年期存款利率4.65%,两者差异为80BP,如果都按照1.2倍设定上限的自律机制,两者差异达到96BP。而按照加80BP确定利率上限,则能保证各期限利率的期限价差均为80BP。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倍数模式”存在期限杠杆的放大效应,存在“期限套利”的机会。个别金融机构迫于存款压力,就会利用不规范的所谓“创新”产品吸收长期存款(例如承诺客户按照长期限贷款的利率水平支付利息,如果提前支取,则采用靠档计息支付对应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而其他银行为了稳定存款来源,也不得不被动抬高存款利率揽储,这种“剧场效应”推升了整体银行业的负债成本,最终体现存款市场由坏银行定价,不利于存款市场有序竞争和利率并轨的推进。而新方案的“加点模式”消除了这种杠杆效应,长短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利差将有所缩窄,有利于引导银行存款回归合理的期限结构。此外,新方案同步调整了中小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二者之间仍存在合理利差,有利于维持目前相对均衡的市场竞争环境。
利率上限报价机制改革对银行的影响,综合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从短期来看,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负债结构,稳定净息差,缓解资本补充压力。本次调整后,短端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上限有所上升,一年以上的长期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降,后续短期核心存款占比可能会有所提升,长端占比可能会有所回落,一定程度上会优化银行负债结构。另一方面,此次调整之后,长端利率压降,推动银行存款成本下降,同时今年在广义流动性收紧推动贷款利率回升的大背景下,贷款利率也或将小幅回升,综合影响下,商业银行息差可能进一步企稳回升,有利于银行盈利改善,缓解银行补资本压力。但是也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小行尤其是城商行,其面临的吸存压力一直较大,更依赖高成本中长期存款客户的拓展,叠加此前央行发文禁止地方法人银行异地吸存,城商行负债管理压力可能会进一步抬升。
从中期来看,自律机制改革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由于不同期限、不同类型银行的存款利率差异缩小,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未来单靠高息来吸引储户将会更加困难,这也会促使银行改善策略,加强营销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向精细化管理模式转变。例如加强对不同客户分层管理,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中小银行发挥经营灵活的特点,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便民服务,增强用户黏性和活跃度,以此达到吸收存款的目的。
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形成更加均衡的基准利率体系,推动利率并轨的进程。目前中国基准利率体系已经较为健全,但除了LPR被广泛被用于贷款利率定价之外,其他基准利率主要发挥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指标作用,直接运用其作为定价基准的金融产品仍然较为有限。主要原因还是挂钩这些利率的产品期限较短,利率波动性较大,投资者端对其接受程度不如大额存单、协议存款等固定期限比较长,但利率绝对值较高的产品。优化存款利率自律报价方式后,过去高利率的吸引力不再,投资者会慢慢接受浮动利率的产品,将更加有利于形成我国均衡的基准利率体系。此外,自律机制改革也有利于推进利率并轨。经过近两年时间的持续推进,LPR改革带来的利率并轨已经取得了重要成效,通过MLF这一政策利率的纽带连接,贷款利率和市场利率联动效率增强,贷款利率隐性下限被打破,银行内部定价和传导机制的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存款利率自律定价形成机制优化后,其与LPR报价的形成机制统一,均为参考利率+基点,贷款利率与政策利率的联动效应进一步。参考海外经验,利率市场化蓝图完整构建后,只需要调节少数几个政策利率,便可以完成整个货币政策的传导,提高政策传导效率,存贷两端的联动性也会大幅增强。
三、未来展望
自律机制改革对商业银行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应注重核心存款管理。从监管趋势来看,银行业未来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低成本稳定资金的竞争,核心存款占比越大,成本效率就越高。商业银行在制定资产负债策略时,依然需要重点突出存款的核心地位,增加客户黏性和资金稳定性,主动改善被动负债的可控性。其中,在规模目标上,要考虑货币供应量、自身客户和渠道特征综合确定本行存款发展目标,在成本控制上,应突出“成本-收益”的匹配原则,根据自身的资本内生需要,在资产收益预期下,确定可容忍的成本区间,在期限结构安排上,鼓励中短期资金的组织,扩大活期、短期存款的FTP点差,鼓励经营机构优化存款结构。在客户结构上,一方面要适应对公客户金融需求多样化和复杂化趋势,通过资产业务的带动增加客户粘性,促进低成本结算存款的增长,另一方面应抓住零售客户消费升级和财富增值需求,加强产品服务创新,通过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等资产业务完成客户导入,并通过引导客户构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
对于利率自律机制而本身言,监管部门未来的工作应聚焦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丰富基准利率体系,包括引入更多期限的LPR报价,基于国情培育SHIBOR和DR,借助完整成熟的国债、国开债等无风险收益率曲线进行定价,深化不同利率之间的联动关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准利率体系。二是完善配套的金融机构监管和退出制度,包括淡化存贷款的数量约束,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防止金融机构在市场化过程中出现非理性竞争。
原文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文作者介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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