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新政下的消金公司:主要股东承诺不质押所持股权,事关设立、出资人变更、发债等

2023-10-19 21:52:05 作者:林羽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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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定”),自今年11月10日起开始施行,而原银保监会于2020年3月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规定”)将随之废止。

  具体来看,新规定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出资人变更、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等方面做了修订。比如,在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方面简化了消费金融公司债券发行程序,取消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制等。

  事实上,除上述新规定对消费金融公司提出新要求外,监管近期正在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消费金融公司提征集意见和建议,其中涉及注册资本方面问题,拟将注册资本由3亿元升至10亿元。

  据统计,目前注册资本金不足10亿元的消费金融公司包括锦程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 

  监管对消金公司设立提出新要求,主要股东承诺不质押所持股权

  从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情况看,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新增了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条件的要求以及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

  具体来看,新规定在第六十条关于“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新增了“作为消费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条件。

  与此同时,新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表述。

  在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中,新规定第六十二条新增了“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另外,从出资人方面看,新规定修订了关于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条件的要求。新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显示,在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中,新增了“消费金融公司开业满5年且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受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其中,上述所指第六十三条规定为: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除此之外,新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增加“本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同时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处置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许可事项,可不受出资人类型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表述。

  由此可见,新规定对主要股东将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提出了限制要求,与此同时,新规定也放宽了非主出资人的投资条件。

  取消消金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制

  除了上述新要求外,新规定也对消费金融公司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方面进行修订。

  新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提及,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后,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在资本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如在24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决定机关有权对已发行的资本工具是否达到合格资本标准进行认定。

  另外,消费金融公司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不需申请业务资格,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而原规定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发行金融债券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即需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简化了消费金融公司债券发行程序,取消了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制。

  据了解,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手段主要包括股东存款业务、银团贷款、金融债、银行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银登中心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等。而新规定所提及“不需申请业务资格的非资本类债券”涉及金融债融资手段。

  消金公司管理办法拟再修订,涉及注册资本金额、出资人总资产等

  近期,除上述新规定对消费金融公司提出新要求外,有媒体报道称,监管近期正在就征求意见稿向消费金融公司提征集意见和建议,未来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追溯至2009年,彼时,原银监会颁布了该《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相关法律保障。

  2013年,《办法》进行首次修订,着重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订。十年后,《办法》正在进行第二次修订工作。

  从修订内容方面看,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一、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二、优化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三、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四、优化监管监测指标;五、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六、新增“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

  另外,资本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将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额,拟将注册资本由3亿元提升至10亿元。

  据统计,目前注册资本金不足10亿元的消费金融公司包括锦程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

  除此以外,在资产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及,将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资产、营收等指标标准。

  具体来看,对于金融机构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600亿元提高至不低于5000亿元;对于非金融企业主要出资人,营业收入由300亿元提高至600亿元,连续盈利时间要求由2年提高为3年,作为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净资产率由30%提高至40%。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总规模进行了限制,新增了担保增信业务规范监管指标,即“单一增信机构提供的增信余额,不得高于一级资本净额25%”“担保增信业务总规模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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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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