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行湖北分行原副行长杨德高被终身禁业!“投资”用假名,非法收受及索取财物超2481万

2023-10-11 18:07:59 作者:水尧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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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身禁业!这家政策性行一分行原副行长收受巨额财物,锒铛入狱。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及其原副行长杨德高等3名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及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警告等不同处罚。

  据了解,杨德高在国家开发银行工作时间超过20年,在其退休两年多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调整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据黄冈市检察院指控,2004-2020年,杨德高在国家开发银行担任有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81余万元。

  国家开发银行一分行被罚240万,

  原副行长杨德高被终身禁业

  上述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存在五项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向违规项目发放贷款;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形成不良;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被湖北监管局罚款240万元。

  与此同时,有三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罚。其中,杨德高被湖北监管局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曾宪林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刘坤被警告。

  公开资料显示,杨德高出生于1958年9月,湖北天门人,大学学历。1980年9月至1996年在建设银行工作;1996年进入国家开发银行,历任该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处长、湖北省分行经营管理处处长、湖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分行高级客户经理、高级专家(副局级)等一系列职务,任职时间超过20年,于2018年9月退休。

  2021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对杨德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杨德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他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接受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工招录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影响为亲属在承揽保险业务方面谋取利益,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获取贷款、承接工程、购买房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配偶等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巨额财物。

  同时,上述通报还显示,杨德高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理想信念,为官不廉,生活腐化堕落,把组织赋予的金融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杨德高开除党籍处分,并调整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已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10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杨德高涉嫌受贿一案。

  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

  杨德高违法获利数百万元

  截至目前,杨德高的案件庭审结果尚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但另一则相关一审刑事判决书提及了杨德高受贿细节,而彼时他正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客户四处处长。

  2001年4月,仙桃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合作搭建仙桃市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平台下设“一会两台”,即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仙桃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由仙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代表仙桃市政府向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进行投资。

  2004年4月,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分别为3000万元、5000万元,城投公司在两家公司均是第一大股东。

  为方便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由时任仙桃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陈某某担任投资公司董事长,时任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担任担保公司董事长,时任仙桃市政协副秘书长谢某某担任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总经理,杨德高管理、联系仙桃地区相关贷款事宜。

  2004年至2012年间,杨德高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贷款申报、担保、审批等环节为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提供帮助,在谢某某等人的帮助下,该公司多次通过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中国银行、仙桃市农业商业银行等银行,累计贷款24笔1.456亿元用于该公司发展,其中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贷款6笔9600万元。

  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经杨德高提议,陈某某、张某与中星公司董事长赵某商议,由谢某某和陈某某、张某、杨德高共同向中星公司投资200万元,每年按150万元固定获取收益。赵某为感谢谢某某等4人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对此表示同意。在此期间,谢某某根据陈某某的安排起草了《投资协议》,并与杨德高等人共同向中星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谢某某、张某各出资30万元,陈某某出资40万元,杨德高出资100万元。

  2010年,经杨德高、陈某某、张某与赵某商议,将固定收益调整为每年100万元,张某随后将此事转告谢某某,谢某某对此予以认可。

  2008年至2014年间,中星公司按约定的固定收益分别给谢某某等4人的账户转款,其中谢某某获利120万元,杨德高获利400万元,陈某某获利160万元,张某获利120万元,4人合计获利800万元。2020年9月,经湖北远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上述200万元投资款同期可从中星公司分得利润合计51.35万元,该4人出资200万元的应得收益额为51.35万元,该4人非法获利共计748.65万元。

  使用假名签订投资合同,

  国家开发银行年内已有多人被查

  上述文书显示,杨德高等人的“投资”采取假名方式进行。据有关部门事后查明,杨德高等人以户名“陈新”的名义在中星公司签订投资合同。检方调取银行流水记录发现,杨德高于2006年9月以其侄儿杨某的名义在中星公司投资100万元,陈某某、张某、谢某某于2007年2月以“陈新”的名字在中星公司共同投资100万元的资金进入情况。

  那么,杨德高等人的违法行为是如何案发的?

  据上述文书披露,谢某某在仙桃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前,主动向时任仙桃市政协主席周某反映了相关事实,最终杨德高、陈某某、张某等人相继被接受调查。

  今年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已有多名干部相继被查。比如,今年7月20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6月2日,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茆君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辽宁省盘锦市监委监察调查。

  5月19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3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卫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吉林省监委监察调查。

  2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信息科技部高级专家滕光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枣庄市监委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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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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