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银行及其一支行合计被罚365万元!多名员工被罚,支行行长被终身禁业丨金融法眼

2023-10-08 19:33:00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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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对汉口银行及其水果湖支行开出两张罚单,共计罚款36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开出的罚单中,包含对其七名员工的处罚,其中三人受到警告,三人被禁业2—10年不等,支行行长被终身禁业。这一处罚背后,牵涉多年前的一起骗贷1.5亿、造成1.33亿元损失的大案,多名时任员工已被定罪判刑。

  汉口银行及其一支行被罚365万,

  支行行长遭终身禁业

  9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公开两张发单,剑指汉口银行。

  罚单显示,汉口银行未严格按异地客户授信审查要求审批业务;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多次条线检查均未能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内部审计未反映重大风险责任问题;员工行为排查未按规定覆盖全员;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因而被罚款265万元,三名员工受到警告。

  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则因贷前调查不审慎,贷后管理不尽职,被罚款100万元,三名员工受到警告,三名员工被禁业2—10年不等,支行行长被终身禁业。

  值得注意的是,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七名员工被罚背后,还牵涉多年前的一桩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的大案。这一案件实际造成损失高达1.33亿元,多名时任员工已被定罪判刑。

  贷前调查不审慎、贷后管理不尽职,

  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惨遭骗贷1.5亿元

  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被骗贷的这一大案要追溯至2011年。

  2018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朱存、朱大彬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朱存、朱大彬伙同付建甫,在经营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汇达公司)的过程中,于2011年至2012年间,为从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获取贷款,使用伪造印章,冒用其他公司名义,与汉口银行签订《货款支付三方合作协议》,骗取汉口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172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亿元,造成汉口银行损失人民币约1.48亿元。

  一年之后,2019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刘志某、康某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时任员工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

  刘志坚、康争在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业务部工作期间,于2011年在河南省平顶山地区开展揽存和放款业务。其间,迪汇达公司向支行申请贷款,刘志坚以主办客户经理、康争以协办客户经理参与办理迪汇达公司的贷款业务,组内员工王龙以见习客户经理身份从事辅助性工作。

  按照银行规定,刘志坚、康争、王龙三人小组需要与借款人下游购销商河南氯碱化工、氯碱发展当面会签三方协议,前往迪汇达公司及下游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搜集相关资料。然而,三人未按规定前往下游购销商签订《货款支付三方合作协议》,而是将协议交给迪汇达公司人员,迪汇达公司人员加盖虚假印章后交还给三人。

  据刘志坚自述,按照银行规定,询证函要求员工跟借款人一起去下游企业找财务核实并盖章确认,目的是为了核实借款人还有多少应收账款未收回,业务开展是否正常,使得开出汇票有一个基本依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刘志坚是安排组员康争、后期由王龙办理。事后才知道印章是假的。

  2012年7月份,迪汇达公司要续贷,并要增加5千万元的授信额度,刘志坚、康争、王龙三人当时都在平顶山帮迪汇达公司准备贷款资料,公司负责人表示领导不在无法盖章,她负责盖好章后送交银行。而到11月份左右,迪汇达公司有笔2千万元的贷款需要到期还款,刘志坚却联系不上迪汇达公司,时任行长徐欣便要求刘志坚、康争负责清收工作。

  最终,银行工作人员到平顶山找到了迪汇达公司负责人付建甫,这才了解到厂里之前就背负了民间债务,早已经营不下去。

  贷款损失难以追回,

  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实际损失高达1.33亿元

  迪汇达公司骗取汉口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172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亿元,造成汉口银行损失人民币约1.48亿元。2013年11月,汉口银行将迪汇达公司1.5亿元债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最终,汉口银行实际损失约为1.33亿元。

  法院裁定,迪汇达公司朱存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朱大彬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连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

  汉口银行涉事员工刘志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康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王龙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也对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刘志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对康争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对王龙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

  同时,徐欣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兼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行长,对汉口银行水果湖分行贷前调查不审慎、贷后管理不尽职的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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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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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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