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2、3号令出炉!多项信贷制度迎修订,涉贷款用途、对象、期限等

2024-02-05 20:24:43 作者:林羽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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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10余年,多项信贷相关制度迎来修订!

  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消息,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统称“三个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上述修订前的信贷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更新调整,以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

  贷款用途、对象等有所调整,

  填补贷款期限制度空缺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形成了“三个办法”,并于近日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从此次修订的覆盖范围看,涉及贷款用途、贷款对象、贷款期限、贷款办理、信贷风险管控等信贷制度的核心环节。

  关于贷款用途、对象的调整,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并明确参照适用范围,着力涵盖当前市场各类合理的融资用途需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

  《固贷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

  《流贷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另外,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

  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李红骏此前表示,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本次修订增加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办理贷款,持续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质效,切实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填补了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具体而言,一是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二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三是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表示:“本次修订明确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个人经营贷款的期限要求,对还款频率和时限作出了明确要求,对受托支付的金额与时限标准进行了优化,有助于中小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这些修订将督促银行业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更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灵活性,

  增加借款人紧急用款规定

  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此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

  《流贷办法》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其中,上述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另外,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借款人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明确对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于放款后及时完成审核。

  招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江涛公开表示,本次修订提高了管理措施灵活度,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并松绑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考核,利于银行快速响应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融资需求。

  此外,贷款办理流程亦有所优化。比如,贷款调查方面,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同时,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二十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关于面谈面签,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视频形式履行个人贷款面谈。明确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但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

  “双管齐下”防控贷款资金挪用,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

  为防范潜在风险,此次修订就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作出要求。

  首先,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朱江涛认为,本次修订明确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挪用贷款资金的相关责任,同时健全银行内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并深化金融科技的应用,“双管齐下”确保了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另外,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于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明确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程实表示,经过十余年发展,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特点、金融业务的复杂程度都出现了很大变化,此次修订及时明确和优化了监管要求,并将新的业务场景纳入监管,确保了监管与实践的同步。此次修订形成三个正式管理办法,有助于金融监管更加“有棱有角”,更具权威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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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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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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