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银行员工违法放贷被禁业五年!有人明知罪犯冒充农民仍放贷,有人被拘役后又入狱

2024-01-30 18:25:15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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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松原监管分局1日内连发五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五名银行机构员工遭监管处罚,其中两人被警告,三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

  具体来看,上述三名被禁业人员的处罚理由均与违法放贷有关,逯清海、贾长江因“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被禁业五年;司华东因“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骗取贷款”被禁业五年。

  经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多份判决书发现,逯清海、贾长江原系前郭县查干花信用社员工;司华东原系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兰傲都信用社主任,此前三人均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

  三名银行员工被禁业五年,

  一人因违法放贷被拘役后又入狱

  上述五则告知书中,于景文、李德武因“在银行机构工作期间,审批并签字同意发放了涉案贷款”被警告。

  另外,逯清海、贾长江因“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被禁业五年;司华东因“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骗取贷款”被禁业五年,均与违法放贷相关。

  上述告知书还显示,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松原监管分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告知书,当事人需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该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事实上,三张告知书的背后涉及多起违法放贷相关案件。其中,据逯清海违法放贷相关判决书披露,逯清海出生于1968年,高中文化,原系前郭县乌兰塔拉信用社信贷员、前郭县查干花信用社主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逯清海曾在任职期间,共计违法发放8笔贷款,涉案金额达人民币80万元。其中,2007年4月29日,逯清海在任前郭县乌兰塔拉信用社信贷员期间,违反贷款规定,以孙某名义为他人顶名贷款5万元。

  2008年8月24日,逯清海在任前郭县查干花信用社主任期间,违反贷款规定,以张某2名义为他人顶名贷款5万元;9月6日,以崔某名义为自己顶名贷款5万元,以姜某名义为自己顶名贷款5万元,以贾某名义为自己顶名贷款5万元。

  2009年3月29日,逯清海在任前郭县乌兰塔拉信用社信贷员期间,违反贷款规定,为偿还以前贷款,以李某名义顶名贷款20万元;同年4月15日,违反贷款规定,以张某1名义为自己顶名贷款20万元。

  2010年4月15日,逯清海在任前郭县乌兰塔拉信用社信贷员期间,违反贷款规定,以王某名义为他人顶名贷款15万元。

  2018年1月29日,逯清海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7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最终,法院判决,逯清海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份判决书还显示,逯清海曾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意味着,逯清海在被判处拘役的近4年后,终将自己送入了监狱。

  信贷员以多人名义放贷,

  近60万贷款终难收回

  据另一则判决书显示,贾长江,1970年出生,高中文化,原系前郭县查干花信用社信贷员。值得一提的是,贾长江与逯清海均曾为此机构员工,后者曾为主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贾长江未按国家信贷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受理贷款申请后,未进行贷款调查,未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管理,以张某、冯某、胡某、邰某、包某等多人名义发放贷款592533元,贷款无法收回。

  据公诉机关指控,贾长江以上述人的名义发放的贷款用于“活化”他人不良贷款,贷款到期后,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收回贷款,导致本息无法收回。

  2019年8月22日,贾长江被新疆库尔市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同年8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解回。

  法院指出,贾长江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国家信贷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贾长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明知贷款人冒充农民名义骗贷,

  一地方信用社主任仍向其放贷

  司华东相关判决书显示,其原系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兰傲都信用社主任,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而被法院判刑。

  法院认为,司华东、刘某甲义(另一案涉罪犯)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同时,司华东、刘某甲义假冒借款人名义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据判决书显示,法庭上,刘某甲义辩解自己是正常发放贷款,不应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对此法院认为,司华东、刘某甲义发放贷款的对象均不是农民,涉案人员王某某、王某某1等均是冒充农民名义骗取贷款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

  而司华东、刘某甲义明知上述犯罪分子是冒充农民名义骗取贷款,却仍然向其发放贷款,同时,发放贷款的程序也违反规定,因此法院认为,刘某甲义辩解是“正常发放贷款”的说法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司华东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减轻处罚。另外,司华东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甲义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减轻处罚。司华东、刘某甲义向王某某、王某某1等人违法发放的贷款,已基本缴回,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司华东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两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刘某甲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司华东相关减刑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最终对司华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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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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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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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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