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茅台酒箱藏现金受贿、违法放贷近3亿!建行一分行行长犯罪细节曝光

2024-02-01 18:23:00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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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茅台酒打掩护受贿、违法放贷近3个亿!建设银行一分行行长贪污细节曝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杨某违法放贷二审刑事裁定书,其中所述的“杨某”正是曾任建设银行庆阳分行行长的杨统林。

  2014年至2017年,杨统林为百合公司和大洋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8598亿元。另外,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杨统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0万元,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2021年10月,杨统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甘肃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接受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纪委纪律审查和庆阳市监委监察调查。

  发现面签造假仍不引起重视,

  分行行长违法放贷近3亿

  上述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杨统林出生于1967年3月20日,大学文化。2014年至2017年,他作为时任建行庆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党委书记、行长,为百合公司和大洋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8598亿元。

  时间回到2011年7月,百合公司与建行庆阳分行建立信贷业务。2014年3月,杨统林任该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并主持工作。

  彼时,贾某1代表百合公司向建行庆阳分行申请贷款,杨统林安排时任建行庆阳分行公司业务部经理石某(另案)办理。然而,杨统林作为该笔信贷业务经营主责任人,未安排赴长庆油田分公司实际核实百合公司工程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2014年8月19日,在建行批复授信百合公司1亿元额度后,时任百合公司副总经理的苏某向建行庆阳分行提供了虚假的长庆油田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使用私刻的长庆油田资金结算中心印章,安排他人冒充长庆油田资金结算中心工作人员与石某等人在该中心会客厅签订虚假的长庆油田分公司工程《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通知书》回执及《应收账款保理三方协议》,8月29日,建行庆阳分行向百合公司发放国内保理贷款1亿元,期限一年。

  2015年初,在1亿元到期尚未归还的情况下,贾某1向建行庆阳分行提出继续贷款,杨统林安排石某办理。最终发放百合公司国内保理贷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而在2016年6月29日,建行庆阳分行再次办理了百合公司再融资贷款3898万元,期限一年。

  期间,在百合公司的贷款操作中,杨统林未赴往现场对百合公司提供的工程合同、抵押物等重要贷款资料进行核实,导致该公司三次贷款均采取虚假面签方式通过审核。

  在发现面签程序造假后,杨统林仍未引起足够警觉和重视,既未启动调查处置程序,也未作为重大风险事项汇报,致使贷款发生三次逾期。截至2021年12月30日,百合公司尚欠庆阳建行约906.12万元利息未归还。

  收受公司法人现金440万,

  利用茅台酒箱打掩护受贿

  除了百合公司,杨统林还对大洋公司违法发放贷款9700万元。

  具体来看,杨统林向大洋公司发放贷款过程中,在贷款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环节,未依法对大洋公司的信用等级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营利性调查评估,未认真履行建行及省分行规定的经营主责任人岗位职责,违反客户授信和信用评级基本原则,指使信贷工作人员在大洋公司准入、评级、授信中违规操作,未安排对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历次变更及司法查询,对贷前调查真实性未提出审核意见。

  截止2021年12月30日,大洋公司尚欠建行庆阳分行本金约2632.88万元及利息816.52万元未归还。

  除了违法放贷,杨统林在2015年至2017年担任建行庆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及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大洋公司办理贷款准入、评级、授信、发放中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某现金440万元。

  在其中一次受贿中,顾某将一箱6瓶装茅台酒取出其中2瓶后装入20万元现金密封,在庆阳分行家属楼后巷子口送给杨统林,后杨统林予以收受。

  此外,顾某还曾将100万元现金装入西凤酒纸箱中密封,在庆阳分行家属楼后巷子口送给杨统林,后杨统林予以收受。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装入酒箱中,在2017年春节前,顾某将20万元现金装入纸质手提袋中送给杨统林,后其予以收受。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杨统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0万元,构成受贿罪。同时,杨统林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8598亿元,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决定对杨统林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同时,追缴杨统林违法所得440万元。

  分行行长否认受贿440万,

  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杨统林提出上诉。在二审法庭上,杨统林认为“一审认定构成受贿罪错误”,称以前所做的有罪供述,是按照办案人员指示作出的虚假供述,同时顾某也曾供述没有向上诉人行贿过440万元。

  对于该问题,二审法院指出,经审查,在调查人员调查之初,杨统林否认收受顾某送的现金,只承认收到顾某送的烟酒,后多次供认其逢年过节时分六次收到顾某所送的440万元现金和一定数量的烟酒,且有多份亲笔自述材料。

  后杨统林翻供,其翻供后又随即供认,并对其翻供理由给予了合理解释,认为是其将收到的贿赂款借给其嫂子,其嫂子始终未承认,其便不想承认受贿的事实了。

  而顾某对自己向杨统林行贿也是否认的,后在调查人员不断向其释法说理,在法律、政策感召下,顾某才如实陈述了其向杨统林行贿440万元的事实。顾某有关向杨统林分六次行贿的事实陈述自然,且在行贿原因、时间、地点、每次行贿数额、行贿款额来源等基本事实始终陈述如一。

  法院表示,顾某对自己调查之初否认向杨统林行贿也给予了合理解释,认为在大洋公司申请贷款过程中,杨统林给了较多关照,从心底里也不想让杨统林受到追究。顾某行贿一案已做判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顾某申请的几笔贷款均如愿发放,与杨统林之间并无矛盾,不存在无中生有,冒着自己同样会受到刑事追究的风险而诬告、陷害他人可能。

  因此,法院认为,关于杨统林受贿的基本事实,杨统林的有罪供述与顾海案的证言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不应以二人记忆上存在的误差和表达上的细微差别,求全责备,全盘否定杨统林多次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9月18日,杨统林因涉嫌受贿罪被庆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2年3月1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被庆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值得一提的是,公开资料显示,在杨统林2019年调离建行庆阳分行后,其出任了建行甘肃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随后在2020年3月调至建行平凉分行任党委书记、行长。

  2021年10月,杨统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甘肃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接受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纪委纪律审查和庆阳市监委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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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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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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