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银行一支行两名高管被禁业!牵涉超1.3亿挪用公款案,其中一人与房管局“内鬼”合谋

2024-01-18 18:11:45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A- A+

  一张罚单两名银行高管被禁业,其背后是一桩上亿元的挪用公款大案!

  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南监管分局对农业银行合作市支行开出30万元罚单,与此同时另有5人被罚。其中,时任该支行副行长杨永喜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时任该支行广场分理处主任孙长青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此张罚单的背后牵扯一桩挪用公款时间长达六年、涉案金额超1.3亿元的刑事案件,据相关一审判决书显示,孙长青伙同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名会计苏某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致使相关机构遭受巨额损失,最终孙长青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农行一支行高管被终身禁业,

  背后牵涉超1.3亿挪用公款案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农业银行合作市支行及5名高管因“孙长青、杨永喜挪用公款,农业银行合作市支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其中,该支行被甘南监管分局罚款30万元。

  同时,时任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行长史斌华、副行长牛志海被警告;时任农业银行合作市支行行长刘亚琳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杨永喜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孙长青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此张罚单的背后是一桩涉案金额超过1.3亿元的挪用公款案,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犯罪分子孙长青相关作案细节。

  据上述判决书显示,孙长青原系农业银行合作市支行营业室科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2月10日被合作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被合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患上疾病,孙长青2022年1月7日及11月17日,两次被法院取保候审。

  该案的另一涉案人苏某某原系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会计,在法院审理期间因病死亡。

  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二人累计多次挪用公款1.31亿元,挪用公款时间长达六年之久。

  农行职员与房管局“内鬼”合谋,

  互称“利益共同体”

  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孙长青与苏某某共谋后,苏某某利用经手、管理合作市房管局财务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合作市房管局十张空白转账支票和支付密码先后提供给了孙长青。

  而后,孙长青利用审核票据、转账结算等业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拆迁款、拆迁安置款等为由,将合作市房管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资金分多次转入其所控制的个人银行卡账户。

  据孙长青供述,房管局将账户转入农业银行合作市广场分理处后,他利用苏某某提供的支付密码、盖好房管局财务印鉴的空白支票、密码器,结合自己的职务便利,用提供假的余额对账单、明细对账单等手段,分十次以工程款、拆迁款、拆迁安置款的名义,将合作市房管局近1.31亿元资金转入多人私人账户。

  而苏某某与孙长青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亦证实了孙长青知晓每一笔挪用是公款,同时也知晓款项的去向。

  比如,相关聊天记录显示,孙长青问:“你们零余额账户有没有钱,帮忙完成三季度任务,能转到我这里吗?”

  苏某某则表示:“有3000万元,能转。”

  于是,孙长青要求其“下来的时候把支付密码器带上”。此外,苏某某和孙长青还相互称为“利益共同体”。

  那么,这些被转入个人银行卡账户的钱具体流向了何地?据法院查明,大部分被孙长青用于完成其本人或他人存款任务及购买理财产品、股票证券等,其中350万元供某旅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邵某某长期进行经营活动;1240万元供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敏某某长期进行营利活动。

  此外,本案判决书还提及了上述罚单中的杨永喜,他在法庭上证实2015年12月,孙长青在其岳母牟某某银行卡上转入2700万元用于理财,后将首次购买理财利息72936.99元及20万元自动理财利息和本金全部转回了孙长青提供的账户上。

  并未全部使用十张空白支票?

  农行职员被判刑十年

  法院认为,孙长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伙同苏某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且数额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孙长青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孙长青提出上述十张支票中,其只使用了两张,并不认识邵某某等人,该两笔数额不应计入其犯罪。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以及邵某某的转款通过马某某的账户等,孙长青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孙长青与苏某某共谋取得公款实施犯罪,辩护人提出该两笔款项不存在犯罪合意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法庭还认为,孙长青与苏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共谋、策划取得挪用款,二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相当,应当依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处罚,辩护人提出孙长青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

  同时,法院认为,孙长青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积极退赔15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孙长青与苏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被挪用的公款680.1万元至今未追回,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最终,孙长青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孙长青违法所得631140.95元继续予以追缴。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李琳琳

文章关键词:

作者

金融法眼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热文排行

联系我们

  • 邮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电    话: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新浪总部大厦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