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330万买“理财”陷上亿非吸案!多年后向光大一支行维权,法院这么判

2024-01-08 21:04:21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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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以为购买了“高收益理财”,然则其背后却牵扯一桩上亿元非吸大案!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投资者梁某在光大银行望京支行理财经理戴某的推荐下,购买一款“理财产品”,随着后续的多次增资,共计投入资金330万元。

  然而,标榜着“高收益理财”投资的背后,却是一场1.5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局,此案造成多名投资人损失共计5800余万元。

  案发多年后,梁某将上述支行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但最终被法院判定败诉。失败的原因是什么?银行是否应该担责?

  投资者330万买“高收益理财”,多次追加投资金后得知被骗

  据梁某自述,2013年6月,她接到其在光大银行的理财经理戴某通知,前往门店处理理财问题。交流中,戴某向其推荐了名为坤X(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X公司”)的理财产品,并称收益较高且安全可靠。

  梁某表示,因对光大银行信任,且是此行理财经理在该行办公区操作,因此购买了其推荐的此款产品,所签署的合同亦是戴某亲自拿给她。

  据一审法院确认,梁某2013年6月8日投资上述产品的金额为220万元;2013年9月13日,梁某此次投资金额为60万元。

  另据梁某称,2014年2月底,戴某通知其从光大银行离职。同年3月,坤X公司工作人员潘女士与梁某进行联系,建议其将到期的60万元和未到期的220万元合成一笔投资。在对方的劝说下,其按建议增加10余万元,于3月11日汇总为310万元(一年期)。

  梁某称,同年7月,坤X公司业务员赵先生数次拨打其电话,声称当时有优惠活动,可以将前款理财产品升级。故于7月10日,梁某再次增加近10万元后,重新签订了330万元的合同。

  然而,没过多久,7月28日,梁某得知了樊某(为坤X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之子,该公司实际操作人)已被刑事拘留的消息。7月31日,梁某前往朝阳经侦大队报案,据闻此前已有多个投资人报案。

  梁某在法庭上称,报案后至今,自己未收到有关案件进展情况的任何回音。2014年至今,光大银行方面也未有任何处理。

  投资者在案发多年后维权,法院称其签协议时应知晓产品情况

  梁某自称,2021年7月,其向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就光大银行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银监会调查,认定光大银行存在前员工在任职期间,向梁某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且同时存在任职期间经商办企业等问题,违反了银监会相关规定,并责令光大银行进行整改。

  法庭上,梁某指出:“樊某在2014年犯案为止前为光大银行员工,且在该行工作多年,直至2014年亦是在职状态。戴某于2014年,也就是樊某案件爆发前离职,坤X公司业务员潘某等均为该行员工,此事件与该行有着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

  光大银行辩称,梁某购买的金融产品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知情也不存在过错。樊某和戴某早在2014年1月便与光大银行解除劳动关系,且戴某也被列入了非吸案件的受害人名单。再次,产品的交易场所不是光大银行。另外,已对员工尽到了教育和监督管理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购买的涉案理财产品并非系光大银行理财产品或由光大银行代销,相关协议中已明确载明发行单位、运作单位及收款单位均为坤X公司,梁某在签署相关协议时应当知晓。仅凭产品推荐人戴某为光大银行职员一项不能认定其推荐行为为职务行为或对光大银行构成表见代理。

  此外,虽然梁某在首次与坤X公司签订投资委托协议系在戴某的推荐下,但其后续3次与坤X公司再行签订投资委托协议均是其自主行为,且相应投资款亦是其从不同银行操作转入坤X公司。

  法院指出,梁某在坤X公司处的投资损失一方面系因樊某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方面系因其自身在进行投资理财过程中,未尽到投资人应尽的基本注意义务和审慎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指出,梁某自认其系于2014年向朝阳经侦报案,结合相关陈述内容,梁某应自其向朝阳经侦报案之日起即知晓权利受到侵害事宜。即便按照梁某有关“在刑事案件判决后方知晓涉案产品为非法理财产品”的陈述,其作为报案人亦应及时关注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并采取维权措施。相关刑事案件判决书的作出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而梁某在2021年才向光大银行主张维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投资骗局背后是1.5亿非吸案,多名投资者共损失近6千万

  据上述文书显示,让梁某330万血本无归的背后,是一桩1.5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此案造成多名投资人损失共计5800余万元。

  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罪犯樊某曾在光大银行望京支行任职,负责个贷业务。据光大银行望京支行出具的任职证明:樊某2005年5月至2014年1月在该支行工作,双方已于2014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源自《樊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年至2014年间,樊某以垫资进行转按揭业务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货币回报,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或放任上述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以此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后又设立坤X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产品,并继续开展垫资进行转按揭业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货币回报,吸引多人进行投资。

  据了解,樊某先后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5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800余万元。

  那么,投资人被骗取的资金都去了哪里?据樊某自述,收取的钱款中,约3000万用于投资各种项目,2000万左右用于支付利息。

  文书显示,2011年,樊某注册了坤X公司,同投资人签订投资委托协议,经营自己设计的私募股权产品。同时,樊某还供述:“坤X公司股东是我父亲和妻子,但实际上是我一人控制。”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樊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樊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另外,该份刑事判决书“投资人的言辞证据及提供的书证”中亦提及了戴某和梁某。其中,戴某称:“2011年我开始同樊某做转按揭业务,先后投入30万元,获得18.9万元返利。当时没有协议和借条,是通过票据交换和转账进行给付的。我给樊某介绍过梁某和奚某投资他的坤X公司理财。”

  另一个被戴某介绍该产品的奚某表示:“2013年5月,我通过戴某了解到他有个朋友做基金,效益不错。我去坤X公司考察,樊某向我介绍公司的各种项目就同意了。我先后投入本金300万元,获得返利27.62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份刑事判决书“投资人的言辞证据及提供的书证”中,有19名相关投资人进行了陈述,其中有多名投资者的先后投资金额超过千万元,有的甚至高达40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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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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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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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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