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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于2022年12月15日上海召开,北京证券交易所原董事长徐明出席并发表演讲。
徐明在演讲中表示,数字化将成为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一是数字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动能。二是数字化作为金融科技的重要支撑,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在资本市场的运用无处不在。
同时他指出,数字化是资本市场的机遇,也是资本市场的挑战。数字化有利于资本市场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增加了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便利性。但是,随着资本市场数字化的不断发展,数字化也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如下挑战:一是数字化对资本市场的安全性要求更高,资本市场的技术面临着挑战。二是数字化使资本市场的监管难度更大,资本市场的监管面临着挑战。
对此,徐明认为,要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制度建设、加强数字化监管。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技术对资本市场数字化的支撑和资本市场数字化的运用场景,提升数字化的可靠性、可得性和安全性。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基础制度。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数字化的监管。
以下为发言实录:
要更加重视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建设
——在第十九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的演讲
徐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原董事长
2022年12月15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
大家好!非常高兴参加第十九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根据大会的安排,围绕会议的主题,我发言的题目为“要更加重视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建设”,就此谈三点看法,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数字化将成为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是数字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动能。二十一世纪以来,信息化已经遍布全球,数字经济迅速发展,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数字产品制造、数字产品服务、数字技术应用、数字要素驱动都深深影响着实体经济的发展,深深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数字经济也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拉动我国GDP的重要力量。当前,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撑作用愈加突显。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统计,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同比增长16.2%,占GDP比重达39.8%且仍在稳步提升,主要推动力来源于产业数字化,即数据对于各传统行业的改造。从三类产业看,我国第三产业目前的数字化程度已经较高且处于稳步发展阶段,而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和第二产业的工业还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正因为如此,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从全球的发展趋势看,数字化创新已经成为稳经济、促增长的新动能。随着互联网的智能化,网络经济已经从电商、支付、物流等生活服务领域,扩展到生产和经营性质的供应链商务圈,以及文化交流等领域。供应链平台能够无缝链接供给、物流和金融服务。人们使用的云端会议平台,可以线上线下无缝连接。元宇宙可以使人类运用数字技术构建,由现实世界映射或超越现实世界,而且可以形成与现实世界交互的虚拟世界。数字化加快了新型工业化推进,数字资源成为新型生产要素,数字技术成为新型生产力,是变革传统生产方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能够让动能倍增。
二是数字化作为金融科技的重要支撑,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在资本市场的运用无处不在。资本市场是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市场,从信息技术和数字运用发展的视角看,当前,资本市场已经从电子化、网络化逐步向智能化阶段发展。在这一阶段,伴随着全球范围内的数据爆炸式增长,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推动下,资本市场不同的主体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推进新技术的扎根落地,将智能化内化为日常的业务运转创新。我国的情况更是如此,2亿多的投资者证券账户和丰富复杂的多层次市场,信息技术和数字化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在发行、上市、交易、结算还是在证券监管以及保证交易安全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机器学习、知识图谱、文本挖掘等数据运用、处理和智能分析技术已广泛应用于资本市场各领域。随着时代发展,资本市场创新将愈发依赖这些智能化技术,资本市场的数字化无处不在。
二、数字化是资本市场的机遇,也是资本市场的挑战
一是数字化有利于资本市场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资本市场的
创新发展始终伴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一部拥抱金融科技,不断借助技术化手段提升市场服务和监管效能的转型史。自上世纪60年代起,信息技术的运用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数字化转型一直是确保资本市场跟上时代步伐、不断创新发展的核心力量。我国的情况更是如此,资本市场建立之初信息技术和数字化就被大量运用到资本市场的创新中,股票无纸化、T+0交易、证券账户的直接登记托管,而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场所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普遍应用于二级市场监察或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监管,生成出不断迭代更新的“企业画像”系统等等都是信息技术和数字化运用对资本市场的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生动实践。非但如此,数字化本身也会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数据资产证券化就是很好的例证,数据质押、数据ABS、数据权益等都有可能成为资本市场的创新产品,促进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
二是数字化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增加了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便利性。
信息技术和数字化的运用使资本市场获益匪浅。最为明显的是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转效率,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证券交易场所借助电子计算机实现股票交易的自动撮合,人工报价大厅逐步被电脑主机替代,交易场所开始从有纸化向无纸化、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一级市场的网上申购、二级市场的场外下单,证券账户的一码通等等大大提高了市场效率和投资者的便利性,而这一切的底层逻辑是基于数字化。尤其是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众多且绝大多数是中小投资者,没有大数据的支撑,资本市场的效率和投资者的便利性是无法实现的。
但是,随着资本市场数字化的不断发展,数字化也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如下挑战:
一是数字化对资本市场的安全性要求更高,资本市场的技术面临着挑战。作为无形资产的信息技术与数字化在推动资本市场各业务发展的同时,其本身固有的风险也在加大。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和关键,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数据生命周期涉及的安全节点增多,数据的形式愈发多样化,数据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在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挖掘、使用等环节,在数据安全防控不足、安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影响下,数据垄断、数据不当使用、数据隐私泄露、数据盗窃、数据篡改、数据灭失等问题时有发生。数字化对资本市场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资本市场技术不能及时适应数字化的发展变化,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因此,世界各国愈发重视技术的投入,以确保资本市场各类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目前,包括数字安全在内的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已被列入各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
二是数字化使资本市场的监管难度更大,资本市场的监管面临着挑战。这种难度和挑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数字化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由于数据作为无形资产,其本身具有易复制性、易隐蔽性和易灭失性,所以对数据资产的确权、数据估值、数据定价、数据交易、数据控制和数据保护等就变得较为困难;另一方面,对于数据要素的监管要具备追溯、处理、分析等多项高度专业化的能力,客观上要求监管者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由于数字资源的不断丰富、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化在资本市场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客观上增加了资本市场的监管难度。
三、要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制度建设、加强数字化监管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技术对资本市场数字化的支撑和资本市场数字化的运用场景,提升数字化的可靠性、可得性和安全性。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市场经营机构都特别重视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建设,证券监管部门正在积极运用数字化加强科技监管的力量,交易场所、结算机构等通过优化组织架构,制定技术发展规划等措施,在科技监管与数字化发展方面积极作为,持续依托公共平台基础设施,积极向市场输出技术能力与服务,助力市场机构数字化发展,行业机构正在积极拥抱数字化转型浪潮。随着数字化在资本市场运用越来越广泛、数字化在资本市场越来越重要,还需要在观念转变、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硬件设备更新等各个方面都加大力度。数字化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有使得数字化对信息技术具有高度的依耐性,数字的可靠、可得、安全是数字化得以生存发展的前提,要使数字化能够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技术对数字化的支撑,加强数字化在资本市场的实践,提高数字化的可靠性、可得性和安全性。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基础制度。从我国数字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看,目前还处于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细化的过程,与数字化有关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五法一典”的数字化法律体系,即《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密码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民法典》的法律框架,这些都是资本市场数字化发展的根本依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是从大的方面对网络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资本市场在整体和原则上适用。但是,资本市场作为这些法律适用的一个细分领域,还有自己的一些特点,还需要具有操作性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除了上述法律之外,根据我国资本市场数据化的具体情况、特点和发展需要,还应该进一步细化数字化法律在资本市场的具体运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中对资本市场监管、资本市场基础施设和交易场所,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资本市场相关参与人,对发行、上市、交易、结算等各个环节涉及到的数字化进行操作性的相关规定。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数字化的监管。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给资本市场的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可以采用不同的去中心化金融工具,建立自动清算的机制,形成去中介、可自洽、可独立的金融。去中心化、去交易所化、去中介化使我国的证券法律面临威胁。数字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可操作性增加了无节制的投机和庞氏骗局的可能性,使不法分子有能力操纵市场,散户往往成为被“割韭菜”的对象。而在诸多去中心化金融产品中,开放的网络没有准入的限制,非中央控制的交易资金流可以拒绝监管者的监管审查。去中心化的金融交易可匿名、可跨境、难管制,可能成为非法流动和地下投机交易的工具,给地下黑金和暗网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另一方面,数据确权、数据估值、数字定价以及数据交易等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数字确权在《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并未有明确的数据法律地位,数据的初始来源复杂传播链条长且处理后信息丢失经常无法确定最初来源,数据复制简单迅速且难以追踪,及时发现被侵权也很难维权,数据追责成本高。凡此种种,都给资本市场的数字化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数字化监管。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数据化监管,一方面,就是要不断夯实数据的相关法律地位和基础制度、丰富数字化的技术支持、加大数字化监管的资金投入、加快数字化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对数字化过程中违法违规者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机构之间的通力合作。证券监管部门不但要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积极沟通、相互支持,还要和包括税务、社保、海关、电力等政务公共数据部分的密切协作,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效率,增强监管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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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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