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到不得不修法的边界?法律人士详解司法解释三

破产法到不得不修法的边界?法律人士详解司法解释三
2019年04月07日 16:14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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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7日消息,“2019年CBLJ高峰论坛”3日在北京举办。论坛由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主办,新浪财经、新浪法问作为战略合作方,北京仲裁委员会为特别支持单位。

  针对“企业破产:不良资产处置、纠纷”,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美丽律师、郑志斌、石锦娟、路少红、黄建洲,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峰等在会上分享了看法。

  高美丽律师表示,近两年企业破产话题很热,《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有了一些变化。对于已经进入破产上午企业来讲,融资举步维艰非常困难,如果在法律层面锁定,可以极大提升债务人进入破产融资难度。

  郑志斌律师认为,为了改善营商环境,《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提出了一些有关债权人的表述。但一个司法解释应该有它内在法律的逻辑性。中国的《破产法》实践和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现在所处的阶段和世界其他国家是不同的。从这点来看,完全迎合世界银行的一些规则去来完善中国的《破产法》,未必是一个好的事情,目前司法解释三存在这样的问题。

  从最高院新闻发布会的风向上来看,《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厘清了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处分财产的权利,进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路少红律师表示,“这是一个很好的愿望。”其中,财产处分的程序上有了更严格的要求。

  目前司法解释三对资产处置程序上的要求,是不是与《破产法》整个效率兼顾公平这样的原则能够相一致,是不是有所违背,这是值得思考的。

  从管理人角度来看,《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三是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司法解释,黄建洲律师表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管理人的冲击是非常大的。管理人在《破产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勤勉尽责。如果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情况下,管理人要做解释,那么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被法院认为勤勉尽责了呢?解释一次够不够?如果法院不懂是不是还要解释第二遍,提供证据够不够?如果认为管理人提供的东西不全有异议了,管理人是否要进一步解释?

  他表示,《破产法》已经到了不得不修法的边界了,如果让这个状态再延续下去,实际上对所有主体没有好处只有坏处。

  石锦娟律师则认为,司法解释三主要是讲债权人方面权益的保护,对投资人而言,首先把借款作为共益债权,对投资人而言是一个更好地保障。之前管理人在做处置的时候,管理人章盖了以后给一个承诺就可以了。但是现在司法解释三更多保护了债权人利益,有债权人提出异议,之后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她举例称,在美国破产法下面的363条款,可以单独处置资产。单个资产处置时,受让人会有更多的挑战,知情权和话语权人多了,就很难确定重组之后谁最具有话语权。这段期间到底是谁有的最终的话语权?投资之后会不会面临更多的挑战,怎么样拿到更多的保障,这是在司法解释三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各地法院给予更多相对详细的指导和解释。

  曾参与过《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德峰教授表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确实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而做的比较着急的解决方案,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确实制定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规则,尽管内容还不够完善。有些时候参与制定,有时候要妥协和放弃观点的过程。

  破产是多方博弈的过程。总体来讲,是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方面通过《破产法》在条文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另外一方面从经济运行来说,从保护投资人角度来说,要有更款的视野看待投融资的交易安排。在没有特别的情况下,不去干涉这些交易的安排,除非有一些特别的金融管制要求或者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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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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