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00万罚款一分没收到,咋整?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这事儿闹得有点僵了。
北京丰台一药店高价卖口罩,被认定为哄抬物价,被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处罚款300万元。2月12日,当事人从丰台区局领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有缴款单。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罚款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天内缴纳。2月27日是最后缴款日,但今天已经是28号,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一早去打听,得到的回复是:丰台区局还没有收到这笔罚款。
于是问题来了,咋整?
当事人肯定觉得冤枉:涉案口罩是上级公司统一配货的,共6盒,每盒10只,进货价格为每盒200元。自己的销售价签虽然写的是850元,但那是管理人员“疏忽所致,自己不存在哄抬物价的故意,不构成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行为”,本不应该被处罚,至少也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再说,自己一只口罩没有卖出去,不仅没有销售额,而且连一分钱都没有赚,为啥要罚300万元?
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也写得清清楚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行为,并鉴于本案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且情节较重,因此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300万元。
记者查了一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其第六条是这样的:”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照此规定,丰台区局的处罚金额是顶格的,但完全有依据。拒不缴纳罚款,后果很严重。正如那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写的那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月28日上午,丰台区局一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接下来肯定要发催缴通知书,若当事人再不缴纳罚款就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另一方面,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告,也就是发起行政诉讼,但这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一直试图与被处罚单位取得联系,但办案单位表示不方便提供其电话。
看来,好戏还在后头,大家拭目以待。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喻山澜
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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