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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脸识别侵犯个人隐私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立法机关将对此进一步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12月21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10月,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曾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初审。
有记者提问,最近一段时间,包括“人脸识别第一案”、消费者戴头盔看房等为了躲避人脸识别一系列事件,引发民众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广泛讨论,在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立法机关是否考虑针对此类技术的应用做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岳仲明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充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的义务,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草案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最小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与此同时,草案还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岳仲明说,也应当看到,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许多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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