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美团优选存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价销售 罚款150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美团优选存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价销售 罚款150万元
2021年03月11日 11:44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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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美团优选处罚书: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价销售

  2021年3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了对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在3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中列举了美团优选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以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优选要求责令整改,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100万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以上合并罚款150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8号

  当事人: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D3UHXQ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美团优选”在济南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直降、活动券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1. 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寿光黄瓜(450g±50g /份),进货成本2.15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99元。

  2. 2021年1月7日,当事人销售佳农洛川富士苹果(4.2斤±50g),进货成本21.9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20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累计补贴**万元,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销售枣园桥无抗鸡蛋90枚/箱,页面标示“直降40.1元,限购2份,¥49.9 ¥90”。经查,该商品为当日新品,并未降价。

  2.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销售山东栖霞红富士400g,页面标示“4.3折优惠,¥2.59 ¥5.98”。经查,该商品为当日新品,未有折扣优惠。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2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商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进行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100万元;

  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

  以上合并罚款1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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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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