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知名互联网企业单方面辞退P7员工三次败诉,员工复岗再收解聘通知
——遭知名互联网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胜诉。——后某电商平台两次提起诉讼均败诉。——员工胜诉后到公司复职,不料再次收到某电商平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近日,38岁的某电商平台员工李先生向红星新闻讲述了自己与某电商平台公司的这场“一波三折”的劳动仲裁。
据李先生介绍,自己于2018年入职某电商平台,2019年4月公司以“整体业务、组织架构进行调整”为由,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先生称,公司实际上未发生组织架构调整,其同部门同事仍在工作。
此后,李先生通过劳动仲裁裁决某电商平台继续与其履行合同。某电商平台不服裁决,先后两次上诉均被驳回。2020年11月9日,李先生在终审胜诉后前往公司复岗,3天后收到某电商平台的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11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某电商平台有关方面,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应。
签约“大项目”后遭解聘
“能力不行主动离职吧”
“我是2018年3月26日入职某电商平台,级别是P7,任职产业合作岗,去之前是一家公司的产业合作总监,负责对外合作。2018年9月15日正式转正,跟某电商平台的合同签了3年多,2021年6月合同到期。”
据李先生提供的试用期工作总结显示,其在试用期期间主要完成了“商家服务中心模型参与、设计、交付;市长培训班的筹建,形成精准招商模型搭建,政府资源池储备”等工作,转正申请中的试用期工作成绩、价值观考核、工作能力考核三项指标均为优秀。
2018年10月,李先生由产业合作部异动(特殊变动)至京津冀大区公共业务部(后改名为部委直辖业务部),负责北京市和部委的业务对接及业务拓展。
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2018年12月,某电商平台与北京市昌平区政府及顺义区政府均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他在促成协议签订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此后不久,李先生被领导约谈,称其能力不够,让李先生办理离职手续。“当时昌平(区)要签具体协议,我接手一个半月就签约了。就在这个时候我领导找我谈话,直接说‘你能力不行办离职吧’。当时我就傻眼了,想‘我这么大的功劳怎么就要办离职?’”
在李先生提供的内部邮件中,有某电商平台其他部门发来的感谢卡,称在北京市昌平项目、顺义项目中,李先生“高效推动某电商平台与地方政府达成合作协议,展现出过人的统筹协调能力”;另一封感谢信中则写道,“在产业合作期间,李某某有一定的商业模式创新能力,思维敏捷,慧眼独具,善于捕捉创新点,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新的商业模式构想,为公司迅速占有市场、垄断市场奠定了理论基础”。
那次谈话后不久,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找李先生谈话,称不允许内部转岗,希望李先生主动离职。李先生没有同意。
2019年4月9日,李先生收到某电商平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里面提到,“为适应市场变化,公司在整体业务、组织架构、战略上进行调整,原北京地区产业合作和业务拓展工作岗位不再设置。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0276元。”
对于这个理由,李先生并不认同。据他告诉红星新闻,公司实际上未发生组织架构调整、其同部门同事仍在工作,且公司也没有为其安排或调整其他岗位工作,而是直接对他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相关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合同
电商平台不服上诉两审均败诉
由于不认可某电商平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2019年4月,李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自己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19年4月9日该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的年底十三薪、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等共计五万多元。
仲裁委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公司虽主张解除原因系李某某所在岗位被撤销,但其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未能就解除事由的成立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公司所持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主张缺乏依据;其次,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曾与李某某就调整工作岗位一事进行过协商,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该公司向李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公司与李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支付李某某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底十三薪两万余元。
对于仲裁委的上述裁决,该公司方面表示不服,于2019年年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9日合法解除,判令该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年底十三薪26920.53元。
2020年6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该公司继续与李某某履行劳动合同,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在诉讼中,该公司方面称,李某某多次在微博、知乎、公众号、百家号上发表文章表明有离职意愿,要自己创业,且李某某侮辱诽谤该公司骗取政府资金、该公司高管潜规则,双方已丧失最基本的信任基础。据判决书内容显示,对于该公司提交的网络发布的文章,李某某不认可真实性。法院认为仅凭网络文章,该公司主张双方失去信任基础不适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该公司方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随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9日,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该公司主张其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主要为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李某某的岗位被撤销。在该公司未就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该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就工作岗位等变更劳动合同事项进行过协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此外,该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李某某已在其他单位任职,且李某某已对该公司不存在信任基础,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愿,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等上诉理由,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法院无法采信。
对于该公司指控关于李先生在微博等平台“诽谤”,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自己从来没有在微博上发表过相关内容,只接受过个别微信公众号博主的采访。红星新闻注意到,李先生曾于今年5月接受某微信公众号采访,提到自己与该公司的诉讼官司。相关文章中提到一封关于“实名举报该公司某负责人诈骗地方政府扶持金及联合同僚打压异己”的邮件,发信人即为李某某(李先生)。
要求复岗被告知回家等消息
等来的却是第二次解除合同
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因为一直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年多来他一直没有上班。终审胜诉后,李先生向该公司领导发送邮件,希望公司能及时安排复岗,但没有收到回复。
2020年11月9日,李先生自行前往公司要求复岗,但由于联系不上相关工作人员,始终不能进入公司。同时,李先生还在前台发现公司通过内部群发消息,称“双十一之前有一个该公司内部离职员工过来闹事”,如果查岗不严让其进去会“处以不低于500元罚款”。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短信显示,该工作人员称并不了解情况,让李先生回家等候通知。
三天后,李先生等来了该公司的第二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里面提到“因你在网络上散布对公司的虚假言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和《该集团员工手册》之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正式通知你,自2020年11月12日起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我司保留对你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于再次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李先生表示“大大出乎预料”,但考虑到合同还有半年到期,继续循环打官司要求履约已意义不大,下一步,他打算走劳动仲裁,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相应的赔偿。
“我当时就是不服,好不容易打下北京市场,以为要奖赏我,结果是被强制开除。我人生第一次打官司,以为仲裁完就回去上班了,没想到拖那么久。”李先生说。
该公司回应称,“之前因业务调整,李所在岗位被取消,我司与李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李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李之后多次在网络等渠道发布恶意中伤和诋毁我司的不实言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司也将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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