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为何让网友感觉"被收割"

新华社: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为何让网友感觉"被收割"
2020年06月05日 11:27 新华网

  原标题: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为何让网友感觉“被收割”“很受伤”?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题: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为何让网友感觉“被收割”“很受伤”?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吴文诩 张漫子

  近日,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被诉一案宣判受到热议。北京互联网法院当庭宣判确认,爱奇艺公司的《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部分无效;在原告吴某购买会员服务后更新的“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对吴某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向原告吴某连续15日提供爱奇艺平台“黄金VIP会员”权益,使其享有平台已经更新的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优质自制剧的观看权利,赔偿吴某公证费损失1500元。

  在社交媒体上,网民对此案讨论热烈。截至发稿前,微博“爱奇艺超前点播庆余年被判违法”话题阅读评论量超过5.4亿,知乎相关话题也引发万人讨论。

  VIP用户质疑“付费超前点播”违约 网友称“被收割很受伤”

  2019年6月19日,吴某通过付费成为爱奇艺黄金VIP会员。而在使用黄金VIP会员观看爱奇艺某自制热播剧时,吴某发现剧前仍然需要观看“会员专属广告”,且须点击“跳过”方可继续观影,并非爱奇艺公司所承诺的“免广告、自动跳过片头广告”的会员特权;同时,爱奇艺公司在VIP会员享有的“热剧抢先看”权利基础上,以单集支付3元的方式,为愿意缴费的VIP会员,提供在VIP会员原有观影权之上,得以提前观看该影视剧剧集的机会——这与吴某6月19日购买会员时通过协议获得的承诺不符。

  吴某还发现,《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内容已被爱奇艺公司单方面更改。吴某认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模式违约,变相侵害其“热剧抢先看”黄金VIP会员权益,“VIP会员协议”存在多处违反合同法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吴某提出的质疑引发网友针对当前视频平台“付费超前点播”模式的“吐槽”:部分网友表示,视频平台的用户协议,普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的情况,“动辄就是平台方的权利,用户方的义务。”

  另有网友表示,条款说改就改,有利用平台强势地位欺瞒消费者之嫌,有强烈“被收割”的感觉。“一方面宣传会员可享受提前观看的权利,转头又推出超前点播,这种‘套娃式’文字游戏,近乎虚假宣传。”“不是不接受付费,我不接受的是交了会员费,却不知道自己买了什么权益,和这个权益的随意变化。”

  “超前点播”商业模式出发点是什么?基于怎样考虑?爱奇艺方面回应:“超前点播的初衷是想满足用户更多元的内容观看需求。超前点播是在既有VIP会员权益基础上新增的用户可自主选择的新服务。普通用户能够根据基础排播追看剧集更新,VIP会员相比普通用户可继续保持固有权益抢先收看剧集更新,购买超前点播服务的VIP会员可在既有抢先看权益基础上,以更快速度观看剧情发展。”

   法院:“付费超前点播”切割了“黄金VIP会员”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依靠互联网技术,视频平台基于消费意愿推出的“会员制”服务模式,已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在此基础上,深挖需求,贴合用户,催生差异化、配适型的个性化服务,并由此探索新的视频排播方式,本无不妥。同时,“会员专属推荐”也不构成违约。

  但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的“VIP会员协议”中部分内容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强制性等规定,该部分条款因此无效。爱奇艺平台依据单方变更合同的条款,在涉案电视剧的播放过程中,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是对其“热剧抢先看”会员权益完整性的切割,损害了黄金VIP会员的提前观剧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说,在本案中,合同赋予爱奇艺对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条款进行随意变更的权利,且并未给对方提供平等协商的机会,而且带来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后果。爱奇艺作为商事主体,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同中设置这样的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认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数字经济,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法院在线诉讼审判此案的方式,可以第一时间把诉讼的法治功能最大化,有效推动数字经济的规范治理。

  专家:互联网经济创新须守法律底线

  网友alice认为:“核心问题不是收费,而是临时收费,如果一开始就可以确定规则,统一收费,而不是会员之后再度额外开出超级VIP,大家的接受度会更高很多。”部分受访用户表示,平台称想满足用户多元的内容需求没问题,但不要靠玩文字游戏“收割”消费者,希望视频平台明确、清晰地提供对应不同价格的会员权益选择,不要朝令夕改。

  业内人士指出,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应当建立在遵守商业道德、尊重用户感受、给予平等地位、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

  王轶表示,社会应当对商业模式的创新抱有宽容态度,这是因为新的商业模式能够让人类探索新的生活可能性,提升人们的生活幸福水平,但是如果新的商业模式挑战了人们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那就是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宁可不要这样的创新。

  时建中说,商事主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底线。互联网服务平台由消费驱动,事实上不仅不应侵犯消费者权益,更应主动与消费者分享发展成果,才能凭借优质个性化服务,赢得消费者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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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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