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汉服被诉著作侵权 涉事公司终审判赔20余万

“山寨”汉服被诉著作侵权 涉事公司终审判赔20余万
2019年07月01日 15:49 新京报

  原标题:“山寨”汉服被诉著作侵权 涉事公司终审判赔20余万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因自己设计的图案未经许可被其他公司作为汉服图案并销售,设计师陈雪飞将侵权的多家企业诉至法院。新京报记者今日(7月1日)获悉,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陈雪飞的著作权遭到侵犯,涉事企业须赔偿其损失共计20余万,北京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雪飞起诉称,其享有《云纹-飞鱼-(裙褴)》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用于印制在其销售的汉服上,并委托丰彩公司制作汉服。之后发现,涉案作品的样图外泄,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印染在汉服上并通过天猫店铺进行售卖,故诉至法院。

  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认为,用于制作涉案汉服的图案,是其法定代表人戚轩永自行创作并进行了作品登记,创作完成时间早,不构成侵权。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作品构图精致、复杂、特别,具有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可用于汉服印染图案的美术作品。根据陈雪飞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底稿以及丰彩公司认可其于2013年即收到涉案作品样图的事实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系陈雪飞于2013年创作完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确认陈雪飞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涉案汉服所用图案是否侵权,经比对,涉案汉服的上身、袖子及下身裙摆上均印染有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的抗辩意见,海淀法院认为,其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晚于陈雪飞进行作品登记的时间,且晚于本案的起诉时间,同时亦无法提交创作底稿等证据证明系独立创作,被告图案由戚轩永独立创作完成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海淀法院认定,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共同制造涉案服装,并在涉案店铺上进行销售,未为陈雪飞适当署名,侵害了陈雪飞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综合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涉案服装的数量、正品汉服的售价等因素,判令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陈雪飞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965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鲍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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